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一帶,未經批准佔據行人及車道,投擲汽油彈、硬物並以鐳射光束干擾拍攝,多次阻礙交通及破壞社會安寧。警方經水炮、催淚彈驅散不果,最終自政總隱蔽出口衝出,在巴士站核心區域制伏並拘捕被告。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警員及專家辨認證供,確定被告曾在核心範圍向政總建築物擲物,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須視被告在暴動現場的角色、行為強度及對社會安寧的影響而定。
被告在核心地點積極投擲物品,並與他人共同促進暴動,其隱蔽裝備顯示有預謀及有組織的行動,需予嚴厲懲處及達致阻嚇。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事發現場的無辜路人,其行為超越旁觀範疇,已構成共同暴動意圖與實際參與,應承擔刑責。
被告暴動罪成,判刑待定。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9月29日未經批准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一帶,與其他示威者集結並演變為暴動,期間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執法。警方先後多次警告,並動用水炮、催淚彈及警察衝鋒驅散,最終於約1648時將在場之被告制伏拘捕。部分被告於審前或審中認罪,其餘兩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暴動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十年監禁。參考上訴庭判例,暴動基準量刑為約五年監禁,考慮群體暴力規模、使用武器程度及其他罪行,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六個月,再因實質使用暴力加刑三個月;認罪可按認罪階段減刑10%至25%。
本案暴動人數過百,暴動逾三十分鐘,示威者戴口罩隱藏身份,多次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設路障癱瘓交通,對公眾秩序及執法人員構成重大威脅,須重刑震懾。被告無前科且多有悔意、年輕或具特殊背景,故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香港乃法治社會,絕不容忍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特別針對執法人員,判刑須具阻嚇力;同時考慮被告認罪時間、年齡、背景及悔改情況,但個人境況本非減刑主因,只能作為酌情考量。
被告一獲判監禁四年七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分別被判進入教導所;被告四獲判監禁四年一個月;被告五及被告八各獲判監禁三年四個月;被告六及被告七各獲判監禁三年五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