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1月19日響應Telegram號召,於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參與約100人的非法集結。當日示威者先在大學站A出口休憩用地聚集,手持橫額、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釋放十二」等口號,後沿車站路、環迴東路及大學遊行至百萬大道,期間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以揚聲器領呼口號並展示煽動性標語,示威持續約兩小時後散去。2020年12月7日被捕並承認控罪。
依據非法集結罪要旨及上訴法庭原則,須考慮罪行性質、嚴重性、示威人數及風險、犯案者動機及個人背景,並遵循少年犯處遇原則,先行考量非監禁懲教選項。
鑑於被告有計劃參與並領導示威,高呼煽動口號,並於保釋期間再犯,且雖無暴力但存在衝突風險;同時考量其未滿21歲、精神及心理狀況、家境與教育程度。雙重刑責與公眾利益須兼顧。
法官認為,儘管被告年輕及具精神健康背景,仍須嚴肅懲戒及阻嚇;但為兼顧更生需求、提升守法意識及職業技能,最適合選擇具嚴格紀律與改造功能的教導所拘留。
最後,法庭判處被告送往教導所羈留,期限由懲教署署長確定,最少拘留六個月,以期在嚴格紀律及職業培訓下達到懲罰、阻嚇與更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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