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載於2019年8月31日,被告與另外兩人承認故意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違反《公安條例》第17A(3)(a)條。該團體回應網上號召,儘管警務處處長已發出禁止令,仍在修頓遊樂場集結,舉行「為罪人祈禱」遊行。他們集結、齊聲高呼反政府及反警察口號,沿軒尼詩道、金鐘道及上亞厘畢道行進,並停留於一間教堂、警察總部及聖約翰座堂祈禱,阻塞行車道,造成嚴重交通擠塞。在多次口頭警告及黃旗警示被無視後,被告繼續指揮人群,直至警方將遊行改道離開禮賓府。
法院採用了既定的維護公共秩序量刑原則:威懾、懲罰、公開譴責及維護公共秩序。它援引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中的裁決,強調量刑必須反映在廣泛社會動盪中蓄意違反《公安條例》的嚴重性。法官留意到當時未有針對未經批准集會的具體量刑指標,因而採納非法集會指引中的若干考慮因素,包括懲戒故意無視警方禁令的行為、遏止類似違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及維持社會秩序。
法官認為該罪行嚴重,因為被告明知警方已明確禁止,仍故意參加已策劃的抗議活動,無視多次2A級及2B級警告和黃旗,並刻意以挑釁性方式行進至警察總部,在動盪局勢下冒增事態升級風險。被告通過指揮和影響大批群眾,加劇了交通擠塞並破壞法治。鑑於違法行為的蓄意性、被告的核心角色及當時的動亂風險,法官認為只有即時監禁才是唯一適當的刑罰。
法官承認被告所稱的公民抗命動機及其公共服務記錄,但強調司法量刑不能認可蓄意蔑視法律的行為,也不能評價其政治考量。儘管被告的抗議屬非暴力,但其內在暴力風險及對基本公共職能的擾亂不容忽視。法院必須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於故意違反明確法令並指揮群眾的具影響力人士,應予以具有威懾力的刑罰。
第一被告即時監禁八個月。第二被告獲判八個月監禁,緩刑十二個月,並警告於緩刑期內若因任何可處監禁之罪行被定罪,即須執行該刑期。第三被告即時監禁六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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