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30 DCCC475/2020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3030

案件編號:

DCCC475/2020

控罪: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西灣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源於2019年11月11日全港「大三罷」示威期間,警方巡邏至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交界,發現路面被示威者堵塞並有群眾聚集。執勤警員被告拔槍制止阻路者並試圖解開繫於燈柱的繩索時,遭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數名人士前後夾擊並企圖奪走其配槍。警員遂向當場發射三槍,一發擊中一名被告腹部,其餘兩發未中,二人隨後被制服及拘捕,其中一人又曾試圖逃脫羈押。

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可處最高2年監禁;《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企圖搶劫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企圖逃脫合法羈押亦須受懲處。

兩被告在非法集結期間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並合謀搶奪配槍,且其中一人受重傷,行為嚴重,須以刑罰具阻嚇及社會保護效用。

法官認為控方證據完整可靠,錄影片段與警員證供一致,兩被告行為明顯構成各項控罪,於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在望。

被告一及被告二於控罪一、二均被裁定罪成,且被告一於控罪三亦被裁定罪成,將於稍後宣告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參與「大三罷」示威,與他人於筲箕灣堵路癱瘓交通。當日警務人員獨自到場驅散障礙,被告等前後夾擊並攻擊警員,試圖搶奪其配槍;警員拔槍開槍,擊中其中一被告並令其重傷。事後兩被告被控故意阻撓執行職務、企圖搶劫,首被告另控企圖逃脫,經審訊均罪成。

故意阻撓:參考同類區院案例,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企圖搶劫:依《茆廣生》持械行劫指引及本案嚴重因素,量刑起點6年監禁;企圖逃脫:無專門指引,參考Muhammad Waqas案,量刑起點6個月監禁。

被告結黨挑釁並攻擊獨自執勤警員,試圖奪槍,公然挑戰執法權威;首被告逃脫行為具計算性;兩被告無悔意,健康及家庭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

法官強調香港法治社會不容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其他案件參考價值有限;量刑須因案制宜,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安全。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就故意阻撓及企圖搶劫控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6年,首被告另就企圖逃脫控罪判監禁6個月;各控罪同步執行,總刑期皆為6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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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30
案件編號 DCCC475/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西灣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源於2019年11月11日全港「大三罷」示威期間,警方巡邏至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交界,發現路面被示威者堵塞並有群眾聚集。執勤警員被告拔槍制止阻路者並試圖解開繫於燈柱的繩索時,遭包括兩名被告在內的數名人士前後夾擊並企圖奪走其配槍。警員遂向當場發射三槍,一發擊中一名被告腹部,其餘兩發未中,二人隨後被制服及拘捕,其中一人又曾試圖逃脫羈押。</p><p>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可處最高2年監禁;《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企圖搶劫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企圖逃脫合法羈押亦須受懲處。</p><p>兩被告在非法集結期間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並合謀搶奪配槍,且其中一人受重傷,行為嚴重,須以刑罰具阻嚇及社會保護效用。</p><p>法官認為控方證據完整可靠,錄影片段與警員證供一致,兩被告行為明顯構成各項控罪,於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在望。</p><p>被告一及被告二於控罪一、二均被裁定罪成,且被告一於控罪三亦被裁定罪成,將於稍後宣告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參與「大三罷」示威,與他人於筲箕灣堵路癱瘓交通。當日警務人員獨自到場驅散障礙,被告等前後夾擊並攻擊警員,試圖搶奪其配槍;警員拔槍開槍,擊中其中一被告並令其重傷。事後兩被告被控故意阻撓執行職務、企圖搶劫,首被告另控企圖逃脫,經審訊均罪成。</p><p>故意阻撓:參考同類區院案例,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企圖搶劫:依《茆廣生》持械行劫指引及本案嚴重因素,量刑起點6年監禁;企圖逃脫:無專門指引,參考Muhammad Waqas案,量刑起點6個月監禁。</p><p>被告結黨挑釁並攻擊獨自執勤警員,試圖奪槍,公然挑戰執法權威;首被告逃脫行為具計算性;兩被告無悔意,健康及家庭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p><p>法官強調香港法治社會不容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其他案件參考價值有限;量刑須因案制宜,以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安全。</p><p>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就故意阻撓及企圖搶劫控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6年,首被告另就企圖逃脫控罪判監禁6個月;各控罪同步執行,總刑期皆為6年監禁。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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