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31 DCCC475/2020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3031

案件編號:

DCCC475/2020

控罪: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11-11

涉事地點 :

西灣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案發於2019年11月11日示威期間,被告與另一人於西灣河堵路並阻撓警員A疏導,兩被告隨後夾擊該警員並嘗試搶奪其配槍,警員A遂連開三槍,第一發命中其中一被告腹部,二被告及同夥其後被制服並拘捕,第一被告於送院治療期間再次企圖逃脫未遂。

故意阻撓警務人員最高刑期兩年;企圖搶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企圖逃脫合法羈押視同普通法罪行,按相應法例量刑。

被告行為涉及暴力、對執法警員造成嚴重威脅,社會秩序與法治原則需彰顯,虐警及搶槍屬重大公訴罪行,影響警務人員執勤安全,須予以嚴懲。

法庭認為警員A證供誠實可靠,被告行為故意、揚言及實際企圖搶奪警槍,對公權力與他人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形成無可合理辯解,案情嚴重,必須定罪。

被告一就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企圖搶劫及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告二就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及企圖搶劫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1日參與示威堵路,現場僅一名警務人員獨自疏導交通,被告與其他黑衣人士尾隨並挑釁該警員,並與他人合力攻擊警員及企圖搶奪配槍。警員先後向試圖搶槍的被告開槍,第一被告中彈受傷。二人最終被制服及拘捕,分別面對阻撓執法、企圖搶劫(搶奪警槍)及第一被告另有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名。案件經審訊後罪名成立。

針對阻撓警務人員罪,考量同類案例及案情嚴重,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針對企圖搶劫(搶奪警槍)罪,依據茆廣生等指引及其行為後果,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針對企圖逃脫羈押罪,參考相關判例,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

被告在人多勢眾的示威環境下,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以惡霸姿態對獨自執勤警員施以暴力並試圖搶奪配槍,情節嚴重且有預謀,並無悔意及其他減刑因素,應採用較高量刑起點。

法官認為社會不容忍針對執法者之暴力行為,被告傷勢咎由自取,缺乏悔意及有效求情理由,且其行為危害公共秩序與執法安全,故須施以實刑。

最終裁定第一被告三罪及第二被告兩罪全部判處,合併執行6年監禁。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31
案件編號 DCCC475/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1
涉事地點 西灣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案發於2019年11月11日示威期間,被告與另一人於西灣河堵路並阻撓警員A疏導,兩被告隨後夾擊該警員並嘗試搶奪其配槍,警員A遂連開三槍,第一發命中其中一被告腹部,二被告及同夥其後被制服並拘捕,第一被告於送院治療期間再次企圖逃脫未遂。</p><p>故意阻撓警務人員最高刑期兩年;企圖搶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企圖逃脫合法羈押視同普通法罪行,按相應法例量刑。</p><p>被告行為涉及暴力、對執法警員造成嚴重威脅,社會秩序與法治原則需彰顯,虐警及搶槍屬重大公訴罪行,影響警務人員執勤安全,須予以嚴懲。</p><p>法庭認為警員A證供誠實可靠,被告行為故意、揚言及實際企圖搶奪警槍,對公權力與他人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形成無可合理辯解,案情嚴重,必須定罪。</p><p>被告一就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企圖搶劫及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告二就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及企圖搶劫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1日參與示威堵路,現場僅一名警務人員獨自疏導交通,被告與其他黑衣人士尾隨並挑釁該警員,並與他人合力攻擊警員及企圖搶奪配槍。警員先後向試圖搶槍的被告開槍,第一被告中彈受傷。二人最終被制服及拘捕,分別面對阻撓執法、企圖搶劫(搶奪警槍)及第一被告另有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名。案件經審訊後罪名成立。</p><p>針對阻撓警務人員罪,考量同類案例及案情嚴重,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針對企圖搶劫(搶奪警槍)罪,依據茆廣生等指引及其行為後果,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針對企圖逃脫羈押罪,參考相關判例,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p><p>被告在人多勢眾的示威環境下,公然挑戰警方執法權力,以惡霸姿態對獨自執勤警員施以暴力並試圖搶奪配槍,情節嚴重且有預謀,並無悔意及其他減刑因素,應採用較高量刑起點。</p><p>法官認為社會不容忍針對執法者之暴力行為,被告傷勢咎由自取,缺乏悔意及有效求情理由,且其行為危害公共秩序與執法安全,故須施以實刑。</p><p>最終裁定第一被告三罪及第二被告兩罪全部判處,合併執行6年監禁。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