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示威者在西灣河太安街等地堵路,警方出動巡邏車處理交通擠塞。警員獨自趨至現場,遇數十名黑衣蒙面人士阻路並高呼侮辱言辭,兩名被告及另二人先後尾隨並挑釁該警員,併圖搶奪配槍。警員在遭多人前後夾擊及襲擊下,拔槍喝止不果,先後向四人各開三槍,右腹中槍的第一被告後自行逃跑未果;二被告及另一在場人士亦被制服拘捕。
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企圖搶劫,以及普通法下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之罪,分別可處監禁若干年。
兩被告蓄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並在警員合法執行逮捕時,多次嘗試奪槍;行為升高公共秩序風險,涉嚴重暴力企圖,破壞執法尊嚴,理應受重刑懲治。
法官認為警員在當時環境下為唯一執勤警力,存在受襲及被搶槍之真實威脅,其使用槍械屬合理武力;兩被告無合法辯解,故其故意阻撓及搶劫企圖罪成,證人供詞及錄像證據可靠充分。
第一被告因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企圖搶劫罪及企圖逃脫羈押罪,合併判處監禁七年;第二被告因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及企圖搶劫罪,合併判處監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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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示威中與他人堵塞道路,兩名警務人員到場疏導時,被告等混跡人群,以惡勢力對獨自執勤的警員實施肢體襲擊,並企圖搶奪其配槍,致一被告中槍重傷;增援警員到場後,另一被告逃離現場;其後第一被告於救護車離開前策劃逃脫,逃跑不遠再被捕。兩被告經審訊後,故意阻撓警務人員、企圖搶劫及(第一被告)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名成立。
故意阻撓警員量刑起點12個月;企圖搶劫量刑起點6年;企圖逃脫量刑起點6個月,均無固定指引,由法庭視案情衡量。
被告二人於公開示威中有組織地挑釁並暴力襲擊正當執勤的警員,企圖搶奪槍械且計劃逃脫,情節嚴重,無悔意,亦無重大求情因素,足以威脅公共秩序。
被告行為公然挑戰執法權,社會氛圍緊張,須以嚴厲刑罰彰顯法治,防止同類暴力事件發生。
兩被告各就其罪名同案同時執行,最終各被判監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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