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示威現場被告等人將雜物及繩索堵塞馬路,警方到場疏導期間,警員嘗試驅散及拆除障礙,卻遭被告與同黨前後夾擊,意圖奪去警員手槍。警員先後開三槍,首槍擊中試圖搶槍的第一被告,其餘兩槍未中。被告後被制服拘捕,第一被告於送院途中試圖逃脫,最終再次落網。二人分別面對故意阻撓警務人員、企圖搶劫,及第一被告另加企圖逃脫合法羈押等控罪。
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故意阻撓警務人員最高可處監禁兩年;《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企圖搶劫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普通法下企圖逃脫合法羈押可處相當刑罰。
被告明知警員正當執行職務,仍故意增難其工作,且行為具攻擊性及奪槍意圖。第一被告中槍後仍逃脫,涉重大公眾安全風險。二人無悔意、涉暴動背景,需嚴懲以遏止類似暴力案件。
被告行為既非單純干擾,更具侵襲性及奪械意圖,已逾越和平示威範疇,對法治及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故須予以嚴厲量處。
最終法院就第一被告三項罪名合併判處監禁五年;就第二被告兩項罪名合併判處監禁四年,扣減已羈押期間,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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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在筲箕灣一帶實施堵路行動,兩名被告與他人身穿黑衣、戴口罩,阻塞道路。一名警員獨自前往驅散時,遭被告及同夥前後夾擊並試圖搶奪其配槍,警員為自保開槍擊傷其中一人,其後一被告趁救護車脫逃但不遠處被再次制服。兩被告經審訊後,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故意阻撓執行職務罪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企圖搶劫罪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
被告結黨預謀、針對獨自執勤之警員施暴並企圖搶槍,暴力挑戰執法權威,且無悔意;其傷勢自招,求情因素不足,須具強烈震懾及阻嚇效果。
儘管參考同級案例,但各案背景差異甚大,指引作用有限,量刑須視個案情節及當時社會氛圍,以維護公共秩序及警隊執法權威。
兩被告就故意阻撓職務及企圖搶劫兩罪各被判監禁6年,合併執行;第一被告另就逃脫罪判監禁6個月,同期執行,兩人最終均須服6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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