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於西灣河太安街一帶堵路,交通癱瘓。警員執行交通管制時,發現兩名蒙面黑衣人士以繩索綑綁交通燈柱阻路。警員追截期間,被告聯同另兩人前後夾擊並嘗試搶奪其警槍,警員先後開三槍,一槍射中第一被告腹部,二被告及第一被告隨即被制伏拘捕,其後第一被告曾嘗試逃離。
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警務人員正當執行職務及被告故意阻撓與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產
被告於公共路面參與非法集結,先後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並聯手企圖奪取警槍,客觀上增加警務難度,且有永久剝奪警械之意圖;第一被告另犯企圖逃脫羈押未遂,情節嚴重,須予懲處以警示社會
法官認為控方各項證據(包括錄像及證人供述)相互印證,誠實可靠;被告並未就核心行為提出可接受解釋,疑點利益不歸於被告,故全面接納控方說法
最終,被告一就故意阻撓警務人員、企圖搶劫及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共三項罪名,判處監禁八年;被告二就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及企圖搶劫兩項罪名,判處監禁七年,兩人均須即時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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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參與全港示威堵路,當日上午約7時,一名警務人員獨自疏導交通,遭被告與同夥尾隨並挑釁,聯手襲擊該警員並試圖搶奪其配槍,結果一被告中槍受傷後逃離救護車再度被制伏。兩被告事後被控故意阻撓執法、企圖搶劫及(第一被告)企圖逃脫,經審訊後全數罪名成立。
故意阻撓執法最高2年,量刑起點12月;企圖搶劫最高終身,參考《茆廣生》等指引及行劫警配槍等加重因素,量刑起點6年;企圖逃脫最高7年,量刑起點6個月。
被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並圖搶槍,行動有預謀且無悔意,社會危害性甚高,須嚴懲。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嚴重破壞執法權威,須嚴懲以示警。
最終,兩被告因故意阻撓執法及企圖搶劫兩項控罪,以及第一被告之企圖逃脫一項控罪,均判監並同期執行,合共判處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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