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數百黑衣人士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示威演變暴動,投擲汽油彈及碎物破壞玻璃,警方多次警告後於夏慤道驅散。三名被告被警員拘捕,被告一聲稱因催淚煙入公廁清洗眼睛,被告三稱田野錄音,被告九重裝備攜帶醫療物資。法庭綜合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裁定三人參與暴動,並對第九被告襲警指控不成立。
依《刑事罪行條例》及判例關於暴動罪之量刑指引,考慮暴力程度、參與情節與被告品格等。
被告無視多次警告,參與或支持破壞行為,影響公共秩序;被告九雖無襲警證據,重裝備亦反映共犯惡質。
法官認為被告在暴動中明知違法仍行動,具主觀故意;對襲警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成立。
被告一、被告三及被告九均裁定暴動罪成,襲警罪指控不成立;刑期將另行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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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二萬名示威者於銅鑼灣集結後遊行至金鐘政總外,期間部分示威者堵路、設置雨傘陣、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演變為嚴重暴動。警方多次警告並施放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仍無法制止約五百名示威者集結。六名被告於現場參與暴動並在衝突中被捕,後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無專門指引;上訴庭曾於相關案件提出十二項判刑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對社會威脅、被告角色及參與程度等。
法庭綜合考慮被告於暴動中的具體行為及裝備、目標之象徵意義、暴動規模與社會影響等加重因素;並衡量被告年齡、健康狀況、初犯、認罪態度、悔意深遠及社區服務等減輕因素,以平衡懲戒與更生目的。
法官認為本案屬社會悲劇,被告多為無前科之青年,因群體氛圍失去理性,被幕後推手利用,須以具有阻嚇性的刑罰回應,並對被告誠懇悔意及改過決心予以考量。
法庭依各被告角色及求情情況,判四名被告監禁三十六個月,一名被告監禁三十個月;最年幼被告則納入教導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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