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數以百計示威者自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未有合法集結通知,演變成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塊攻擊警方防線,警方則廣播警告並動用催淚煙、水炮驅散。被告一行經現場遭催淚煙影響,進入公廁清洗眼睛;被告二則以田野錄音為由持手機在現場取材;被告三全副防護裝備參與其中並與警員衝突。法院根據閉路電視、警員片段及證人證供,認定三人參與暴動,其中被告三襲警罪因證據不明不成立。
依據《盧建民》案判例,綜合被告參與程度、現場暴力程度及使用裝備等衡量刑罰。
三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區,雖未必親手投擲,但其出席及防護裝備明顯支持暴動;被告三襲警罪因證據不足,依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不成立。
辯方所稱清洗眼睛或藝術取材理由難以令人信服,行為與參與暴動一致,故判暴動罪成立;襲警事證存疑,不應定罪。
三被告於首項暴動罪名成立,襲警罪名不成立,法庭將另擇期宣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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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500名示威者在政府總部外集結,示威者設雨傘陣堵路,並向警員及政府建築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造成交通癱瘓及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警方經多次警告及發射水炮、催淚彈後,在當日傍晚拘捕六名被告,各人認罪並承擔暴動罪責。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無固定指引,參考上訴庭列舉的考慮因素,包括參與規模、暴力程度、策劃及角色等。
因此暴亂規模大、行動有組織、有裝備且投擲危險物,被告雖多為初犯且呈請情,但為達阻嚇作用,須判處實刑;對年幼或身心因素較重者採取教導所措施。
法官認為六名被告同屬無前科的年輕人,受群體心態及外界煽動,迷失理性,理應為所犯行為負責,亦呼籲幕後操縱者承擔責任。
四名被告各被判監36個月,一名被告判監30個月;另有一名被告因年少及身心因素,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送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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