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大量黑衣示威者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並演變為嚴重暴動。被告一、三、九分別辯稱僅因路經觀展、公廁避淚煙或田野錄音而在場,被告九並攜帶大量急救及防護裝備。警方多次廣播警告後出動驅散及拘捕行動,三人否認參與暴動並提出各異抗辯。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建民》(2021) 24 HKCFAR 302所示,暴動罪須證明被告與他人共同行動、明知或容忍使用暴力以破壞社會安寧。
三被告均身處暴動核心區域,並以行動或裝備支持他人破壞秩序;即便無證明實施暴力,仍屬增強聲勢之共犯;第九被告襲警罪因證據存疑不成立。
被告各項抗辯理由難以自圓其說,證據顯示其明知暴動仍選擇留守並支持非法集結,因此不採納其與暴動無關之說辯。
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第九被告襲警罪不成立;判刑押後,另行聆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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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起香港示威頻發,2019年9月29日約兩萬人在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示威者於夏慤道及添華道交界聚集,架設雨傘陣並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警方以水炮和催淚彈驅散未果,約五百人包括被告被捕並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無專屬指引,上訴庭列舉十二項考慮因素,如人數、暴力程度、組織性、歷時及角色等,刑罰須兼顧阻嚇與個別責任。
法官依各被告參與程度、使用重裝備、投擲行為、認罪時間及個人背景與悔意,對重者從重,輕者酌情減刑,並考慮年齡及身心狀況報告。
法官認為政總為特區核心象徵,本案暴動組織嚴密、破壞性高,須以嚴懲維護法治並達阻嚇,同時對被告及家人帶來深痛教訓,惟幕後推手仍未懲治,令人遺憾。
首名被告因年少及身心狀況獲判送交教導所;其餘四名被告各被判監36個月;最後一名被告因積極求情及有利背景獲減刑至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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