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39 DCCC238/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039

案件編號:

DCCC238/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由銅鑼灣至金鐘政府總部外的未經批准集結,該集結迅速演變為暴動,示威者多人手持汽油彈、磚石等硬物投擲警防線,並破壞政府總部玻璃幕牆。控方憑閉路電視監控、警員及互聯網片段,證明當日先後發出驅散及警告,警員多次呼籲示威人士散開,並使用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三名被告各主稱僅因路經中環觀展或從事田野錄音而偶然留在現場,並因催淚煙影響躲入公廁或用電話錄音,與暴動無關。但法庭考慮其身處暴動範圍、攜帶防護裝備或豬咀面具並未即時離開等行為,認定三人實際上支持及鼓動暴動,故裁定三人暴動罪成立,涉襲警控罪則不成立。

依據《盧建民》案判例,評估暴動罪需考量參與者對公共秩序破壞程度、是否使用或支持使用暴力及造成後果,量刑上限為十年監禁,依示威規模、武裝程度及個別行為而定。

三被告雖未直接施放攻擊性武器,仍在暴動中心區域現身並進行支持行動,如藏身公廁、攜帶面罩、雨傘及防護裝備,並在前線錄音或掙扎逃跑,其行為實際助長暴力衝突,危害公共安全,須予嚴肅懲處;惟被告無重大前科,可酌情考慮其品格及認罪態度。

法庭認為示威者不能以藝術興趣或觀展為托辭,三被告行為實為共犯,對社會秩序威脅甚鉅,法院不宜縱容,以維護法治及公眾安全。

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襲警罪不成立,法庭現押後量刑,將另行擇期宣告判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起香港爆發連串示威,2019年9月29日約二萬人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期間示威者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及行人天橋,以雨傘陣抵抗警方,多次投擲汽油彈、磚塊等攻擊警方並阻塞交通,演變為暴動。被告等約五百人在政總外集結,參與投擲硬物及燃燒物品等破壞秩序行為,警方連番警告及驅散不果,最終以水炮、催淚彈驅散並拘捕多名示威者。

暴動罪最高刑罰十年,並依據上訴庭判例列舉之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使用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對社群威脅及被告角色等。

綜合各被告在暴動中所扮演角色、使用或持有裝備、認罪態度、年齡、精神病史、社區表現及認罪時機,並考慮無前科、真誠悔意及改過承諾,於懲戒與更生間取得平衡。

法官批評被告盲從政治氛圍、失去理性判斷,並指出暴動對特區政府及國家權威構成嚴重挑戰,譴責幕後「大台」操控,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並維護法治。

法庭判四名成年被告各入獄三十六個月,一名被告入獄三十個月;因案發時僅十五歲者,依程序索取報告並押後判刑,最終裁定送入教導所。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39
案件編號 DCCC238/2021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由銅鑼灣至金鐘政府總部外的未經批准集結,該集結迅速演變為暴動,示威者多人手持汽油彈、磚石等硬物投擲警防線,並破壞政府總部玻璃幕牆。控方憑閉路電視監控、警員及互聯網片段,證明當日先後發出驅散及警告,警員多次呼籲示威人士散開,並使用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三名被告各主稱僅因路經中環觀展或從事田野錄音而偶然留在現場,並因催淚煙影響躲入公廁或用電話錄音,與暴動無關。但法庭考慮其身處暴動範圍、攜帶防護裝備或豬咀面具並未即時離開等行為,認定三人實際上支持及鼓動暴動,故裁定三人暴動罪成立,涉襲警控罪則不成立。</p><p>依據《盧建民》案判例,評估暴動罪需考量參與者對公共秩序破壞程度、是否使用或支持使用暴力及造成後果,量刑上限為十年監禁,依示威規模、武裝程度及個別行為而定。</p><p>三被告雖未直接施放攻擊性武器,仍在暴動中心區域現身並進行支持行動,如藏身公廁、攜帶面罩、雨傘及防護裝備,並在前線錄音或掙扎逃跑,其行為實際助長暴力衝突,危害公共安全,須予嚴肅懲處;惟被告無重大前科,可酌情考慮其品格及認罪態度。</p><p>法庭認為示威者不能以藝術興趣或觀展為托辭,三被告行為實為共犯,對社會秩序威脅甚鉅,法院不宜縱容,以維護法治及公眾安全。</p><p>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襲警罪不成立,法庭現押後量刑,將另行擇期宣告判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起香港爆發連串示威,2019年9月29日約二萬人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期間示威者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及行人天橋,以雨傘陣抵抗警方,多次投擲汽油彈、磚塊等攻擊警方並阻塞交通,演變為暴動。被告等約五百人在政總外集結,參與投擲硬物及燃燒物品等破壞秩序行為,警方連番警告及驅散不果,最終以水炮、催淚彈驅散並拘捕多名示威者。</p><p>暴動罪最高刑罰十年,並依據上訴庭判例列舉之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使用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對社群威脅及被告角色等。</p><p>綜合各被告在暴動中所扮演角色、使用或持有裝備、認罪態度、年齡、精神病史、社區表現及認罪時機,並考慮無前科、真誠悔意及改過承諾,於懲戒與更生間取得平衡。</p><p>法官批評被告盲從政治氛圍、失去理性判斷,並指出暴動對特區政府及國家權威構成嚴重挑戰,譴責幕後「大台」操控,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並維護法治。</p><p>法庭判四名成年被告各入獄三十六個月,一名被告入獄三十個月;因案發時僅十五歲者,依程序索取報告並押後判刑,最終裁定送入教導所。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