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銅鑼灣至金鐘一帶爆發大規模示威演變為暴動,警方曾多次廣播警告亦出動水炮及催淚彈驅散。第一被告聲稱原欲前往中環畫展,因催淚煙影響進入金鐘公廁洗眼,期間兩名黑衣男子闖入,出廁即被捕;第三被告稱以「田野錄音」為由到場錄音,驅散時跌倒被捕;第九被告現場配備頭盔、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繃帶等重裝備,驅散行動中掙扎抗捕。控方以閉路電視、警員及互聯網片段等證據證明三人均身處暴動核心,三人被控暴動罪,其中第九被告另涉襲警罪,最終襲警罪因證據不足不成立。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建民》判例確立的暴動罪量刑指引,衡量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分工。
考慮三被告均留在嚴重暴力現場並以各種方式支持或擴大暴徒聲勢,破壞社會安寧,須加以懲戒及阻嚇;惟三人背景、前科及認罪態度各異,可酌情減輕。
暴動如都市戰場,參與者助長暴力,倘不嚴懲恐難遏止同類事件,惟亦須因應個別情節區分處罰。
被告一因角色相對輕微,判處監禁二十四個月;被告三兼具錄音興趣及現場滯留,判處監禁三十個月;被告九裝備齊全且掙扎抗捕,判處監禁四十二個月;第九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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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起香港爆發一連串非法示威,2019年9月29日約二萬人由銅鑼灣遊行至政府總部外,約五百人包括被告等於夏慤道及添華道一帶集結,佔據天橋及馬路,以雨傘及巨型彈叉作掩護,向警方防線及政總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肆意破壞交通設施;經警告及水炮、催淚彈驅散後仍拒離開,警方遂自多個出入口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將被告等六人以暴動罪名起訴。
暴動罪最高刑罰可處十年徒刑,無固定判刑指引,上訴庭列明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威脅程度、組織性及被告角色等。
本席綜合各被告參與程度及求情:四名被告量刑起點四年,扣減25%後判處三十六個月;一名被告量刑起點四年,扣減25%後並酌情減刑六個月,判處三十個月;餘下一名被告因年少且教導所報告建議,改判入教導所。
法官認為六名被告係隨波逐流、理性判斷缺失,並無真實政治使命,僅扮演參與者角色,惟他們的行為與暴徒大組織化暴動群體互相配合,破壞社會秩序,須以具阻嚇力刑罰嚴懲,並指背後或有幕後推手未受追究。
最終,法院因被告年紀及教導所報告建議,判令一名被告入教導所;其他四名被告因參與程度及認罪態度,分別判處監禁三十六個月;另有一名被告因其角色及求情酌情,判處監禁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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