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金鐘政總外期間,參與由非法集結演變的暴動。被告自稱僅路經現場觀賞畫展或進行田野錄音,或攜帶醫用物資裝備,自稱為非示威目的,但在催淚煙中進入公廁、在爆玻璃聲中近距離錄音,並在警員驅散行動中掙扎被捕。法院綜合閉路電視、警員錄像及證人證供,認定三人均於暴動中支持及鼓勵暴力行動,第一項暴動罪名成立,襲警罪不成立。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暴動罪)及終審法院相關判例指引量定。
被告公然參與及支持嚴重暴力行動,破壞公共秩序,增加暴徒聲勢,情節嚴重,須從重量刑;襲警罪因證據不足而不成立。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猶如城市心臟的戰場,破壞性及組織性強,辯稱路經或藝術采風均難成立,必須嚴懲以儆效尤。
三名被告因暴動罪罪名成立,襲警罪不成立,法庭押後量刑,另訂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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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起,社會出現大規模非法示威及暴動,2019年9月29日約二萬人自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約500名示威者佔據夏慤道及添華道交界,架設雨傘陣、阻塞道路,並向政總及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硬物,引發激烈衝突。警方多次發出驅散及違法集結警告,並施放催淚彈及水炮驅散示威者。六名被告於現場參與暴動並被拘捕,均以暴動罪成。
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無專屬指引,上訴庭案例列舉十二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威脅性、對社群影響及被告角色等。
法庭依據各被告在暴動中所處位置、裝備及是否早認罪,並考量年齡、精神病患、悔意及社會影響,量刑起點以四年或更高,酌情扣減認罪和求情因素。
法庭認此案為社會悲劇,被告迷失於群眾氛圍,淪為負隅頑抗的「羊群」,幕後「大台」策劃者仍逍遙法外,暴徒衝擊政總象徵意義、癱瘓核心交通,加劇社會分裂,須以懲戒性與阻嚇性刑罰作出回應。
被告年幼者因年齡及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建議,被判送往教導所,其他五名被告中一人被判監禁30個月,其餘四人各被判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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