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於2019年8月18日,被告與另外七人自維多利亞公園17號入口,領導一支持旗隊伍,進入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沿羅便臣道、軒尼詩道、金鐘道及德輔道中前行,終結於遮打道。其間,他們展示橫額,寫有「制止警察與暴徒將香港推入混亂,落實五大訴求」,並高聲呼喊口號,聲稱有權在無警方許可下遊行。民間人權陣線當日就公眾遊行所作的通報已被警方反對,並在上訴中維持。儘管召開記者會宣布以「水帶」方式驅散,被告仍明知而組織並參與該未經批准的遊行,導致嚴重的交通及公共運輸中斷。當日並無警方執法或發出警告;八個月後才進行拘捕。
判詞認為,刑罰須與罪行相當;《公安條例》第17A(3)條所載最高刑罰僅具指標性,量刑須視罪行嚴重程度及個別減輕因素。
被告組織並帶領逾30人,違反警方禁令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明知故犯,導致嚴重的公共秩序及交通混亂;其行為並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基於具約束力的先例,對第17A條的憲制挑戰不被受理。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既無合法授權,亦無合理辯解;《公安條例》的通報制度及制裁措施符合憲制;由於當日並無執法行動,故運作層面的比例原則審查不成立。
被告違反《公安條例》第17A(3)(b)(i)條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及第17A(3)(a)條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兩項控罪均成立。就每項控罪,被告被判監禁14個月,並同期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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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18日,在警務處處長反對並禁止該路線後,組織並參與了一次由維多利亞公園至渣甸街的公共遊行,導致數千人攜帶橫額並模仿被禁行軍,構成未經授權的集會。儘管被告在民間人權陣線的邀請下聲稱此為疏散計劃,但他們明知故犯,預謀性地挑戰警方權威,並引致全城交通及公共運輸廣泛癱瘓。最終經審訊後(其中兩人早期認罪),他們被裁定違反《公眾秩序條例》,組織及明知參與未經授權的集會。
法庭援引既定原則,要求刑罰與罪行相稱、對類似行為具威懾力、維護公共秩序及社會譴責,並參考有關未經授權及非法集會的相關判例。
法庭認為,被告皆為社會知名人士,他們在動盪的2019年抗議期間,預謀組織並帶領數千人違抗警方禁令,蓄意挑戰執法機構,並造成全城嚴重混亂,因而需要即時判處監禁。
法官強調,集會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不論其政治動機如何,均須遵守合法限制;大規模未經授權的聚集自帶風險,應以具威懾力的刑罰加以制止,以維護法治。
九名被告中,兩人各被判監12個月,一人18個月,一人8個月,另一人10個月;另外兩名被告獲判監12個月,緩刑24個月,一人判監8個月,緩刑12個月,一人判監11個月,緩刑24個月。所有罪項的刑期均同時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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