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裁判書指出,於2019年8月31日,儘管警方基於持續的社會動蕩而禁止公眾集會及遊行,被告仍自願參加事先公布於灣仔舉行的「為罪人祈禱」遊行。遊行隊伍在修頓遊樂場集合,沿主要道路前行,高呼反政府及反警口號,並在中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警察總部及聖約翰座堂等多個地標停留,屢次無視多次口頭警告及示意參加者解散的黃色旗幟。該非法遊行令交通中斷數小時,車道直至深夜才恢復通行。三名被告均在審訊前不久承認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
法官根據《公安條例》第17A條的原則,並參考《律政司司長訴黃智豐》及相關案例的量刑指引。重點放在懲罰需要、對刑事行為的公開譴責,以及一般及特別阻嚇效果。雖然承認公民抗命作為動機,但法庭拒絕審酌政治訴求的優劣。由於未對未經批准的集會訂明刑度,法官參照非法集會案件的因素,包括干擾程度的嚴重性、領導角色,以及大批人群違令時的暴力風險。
法官認為被告在社會緊張高漲時,明知並故意參與遭禁的遊行。他們無視警方多次警告及所揮動的警告旗幟,帶領並指揮人群,並堵塞多條繁忙車道,造成嚴重交通混亂。他們的高知名度可能令其他人誤以為可以逍遙法外地違法。該活動的和平性質並不消減其對法治及社會秩序的蓄意挑戰,以及可能演變成暴力的風險。
法官結論只有即時監禁刑才能達到懲罰及威懾的目標。法庭雖承認被告清白的案底、年事已高、公共服務及非暴力行為,但認為這些因素不足以凌駕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的需要。公民抗命的動機,除了對認罪及個人情況所承認的減刑外,不足以成為從輕理由。
被告1被判監禁8個月。被告2被判監禁8個月,緩刑12個月。被告3被判監禁6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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