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2019年8月12日,民間人權陣線已通知警方擬於2019年8月18日由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公眾集會及遊行至遮打道。警方於8月15日向該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同時反對該遊行及第二次集會,上訴委員會於8月16日維持該反對。儘管有禁令,於8月18日被告等人自維多利亞公園17號出口攜帶長條橫額,沿禁制路線經銅鑼灣、灣仔及中環遊行至遮打道,並放下橫額。大量無可爭駁的影片及證人證據證明,他們明知違法仍組織並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公然無視警方禁令。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並以法定最高刑作為指引,同時讓法院考量案情嚴重性、減輕情節及個別責任。
被告蓄意藐視警方禁令,共同組織並領導大規模未經批准的遊行,違反《公共秩序條例》,造成嚴重干擾並破壞公共秩序。不存在合法授權、合理藉口或必要性抗辯。
法院駁回所有有關《基本法》及運作上的比例原則質疑,以及必要性抗辯、默許警察同意、合法授權和合理藉口的辯護。法院確認該制度合憲,並裁定所有罪行要件已超越合理懷疑地成立。
所有被告在《公共秩序條例》第17A(3)條下組織及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會兩項罪名皆被定罪。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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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被告等人於2019年8月18日,在警方專員禁制令(經上訴後仍獲維持)的情況下,組織並明知地參與了一次未經批准的遊行,從維多利亞公園前往遮打道。該組織由多名知名人士(“Defendant 1”至“Defendant 9”)領導,攜帶標語,宣示共同政治目的,其時間及路線與被禁止的遊行相同。法官認為該活動屬有預謀的挑戰警權行動,造成全港範圍內的嚴重交通及運輸阻礙,且並無任何合法理由或可推定的警方同意。
法官援引《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及相關案例的原則,強調懲罰、威嚇、施加刑罰、公開譴責及維持公共秩序。他指出,公眾秩序罪行即使對初犯者亦需判處具威懾力的刑罰,而個人減刑理由除非屬特殊情況,否則幅度有限。
該刑罰反映了被告對合法禁令的蓄意抗拒、集會的預謀性質、其規模及在動盪社會環境下潛在的暴力風險,以及對公眾造成的重大干擾。鑑於需維護法治並阻嚇類似行為,法院認為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回應。而部分被告因年齡、健康及傑出公職服務,獲得適度減刑;在個別特殊情況下,更獲准緩刑。
法官指出,結社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政治立場和動機與量刑無關。他強調,高調組織者對公共秩序負有特別責任,即使在社會動盪期間的和平示威亦存有固有風險,需予以堅定的司法回應。
法院就兩項罪名宣判判處以併科監禁刑期:被告1及被告2各囚12個月;被告4囚18個月;被告5囚8個月;被告9囚10個月。被告3及被告6各囚12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8囚11個月,緩刑24個月。被告7僅就參與罪名認罪,囚8個月,緩刑12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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