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26 DCCC334/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26

案件編號:

DCCC334/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2

涉事地點 :

太子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晚與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先於約22時在太子道西以垃圾桶、紙皮等堵路並縱火,後約23時半再度用路障和雜物阻路並燃燒。控方憑公開媒體片段及警方截查,根據被告金黃馬尾、黑長袖、藍牛仔褲、白波鞋、頸後紋身及背囊等特徵,指其兩度將植物枝條及紙皮投入火堆助燃,後於荔枝角道截獲並搜出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和鐳射筆等。辯方則質疑辨認細節及雷射筆用途。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63(1)條及《公安條例》第19(1),(2)、33(1),(2)條,就縱火及暴動罪量刑指引執行。

被告蓄意兩度縱火助燃並參與暴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公眾安全,須予以懲罰和阻嚇;就管有鐳射筆一罪,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故不定罪。

本席經審慎比對公開片段與被捕照片,認為被告金黃馬尾、眼鏡款式、衣著鈕扣、牛仔褲、波鞋綠標、頸後紋身及背囊等整體特徵吻合,可靠辨認其參與縱火及暴動;辯方關於鐳射筆意圖之推論不足,合理疑點下不予定罪。

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及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晚在旺角警署與太子道西一帶示威活動中,先後兩次縱火並參與暴動。當晚約百人聚集,在警署外向警員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設施;約晚上十時及十一時半,示威者於路面燃燒紙皮、雜物並阻塞車道,現場火光熾烈,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警方其後於荔枝角道截獲被告,在其背囊搜獲頭盔、防毒面具等作案工具。經審訊,法庭根據影片中被告的金色馬尾、外套、波鞋及紋身等綜合特徵,確認其犯兩項縱火與一項暴動罪。

依《刑事罪行條例》及《公安條例》相關規定,參照暴動及縱火罪量刑指引,並考慮策劃程度、參與人數、暴力手段及公共滋擾等因素,參考相關先例確定量刑起點。

被告雖非領導,然以助燃物強化火勢並阻塞道路,破壞社會安寧;法庭考慮其無前科、認罪態度及精神健康等求情因素,就縱火罪由4.5年起點減至4年,暴動罪由5年起點減至4.5年,並予同期執行。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須實刑以懲罰阻嚇,亦兼顧其背景與求情理由,避免量刑過輕。

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各判監4年,暴動罪判監4年半,三罪同期執行,合併刑期為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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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26
案件編號 DCCC334/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9-22
涉事地點 太子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晚與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先於約22時在太子道西以垃圾桶、紙皮等堵路並縱火,後約23時半再度用路障和雜物阻路並燃燒。控方憑公開媒體片段及警方截查,根據被告金黃馬尾、黑長袖、藍牛仔褲、白波鞋、頸後紋身及背囊等特徵,指其兩度將植物枝條及紙皮投入火堆助燃,後於荔枝角道截獲並搜出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和鐳射筆等。辯方則質疑辨認細節及雷射筆用途。</p><p>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63(1)條及《公安條例》第19(1),(2)、33(1),(2)條,就縱火及暴動罪量刑指引執行。</p><p>被告蓄意兩度縱火助燃並參與暴動,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公眾安全,須予以懲罰和阻嚇;就管有鐳射筆一罪,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故不定罪。</p><p>本席經審慎比對公開片段與被捕照片,認為被告金黃馬尾、眼鏡款式、衣著鈕扣、牛仔褲、波鞋綠標、頸後紋身及背囊等整體特徵吻合,可靠辨認其參與縱火及暴動;辯方關於鐳射筆意圖之推論不足,合理疑點下不予定罪。</p><p>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及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晚在旺角警署與太子道西一帶示威活動中,先後兩次縱火並參與暴動。當晚約百人聚集,在警署外向警員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設施;約晚上十時及十一時半,示威者於路面燃燒紙皮、雜物並阻塞車道,現場火光熾烈,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警方其後於荔枝角道截獲被告,在其背囊搜獲頭盔、防毒面具等作案工具。經審訊,法庭根據影片中被告的金色馬尾、外套、波鞋及紋身等綜合特徵,確認其犯兩項縱火與一項暴動罪。</p><p>依《刑事罪行條例》及《公安條例》相關規定,參照暴動及縱火罪量刑指引,並考慮策劃程度、參與人數、暴力手段及公共滋擾等因素,參考相關先例確定量刑起點。</p><p>被告雖非領導,然以助燃物強化火勢並阻塞道路,破壞社會安寧;法庭考慮其無前科、認罪態度及精神健康等求情因素,就縱火罪由4.5年起點減至4年,暴動罪由5年起點減至4.5年,並予同期執行。</p><p>法庭認為被告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須實刑以懲罰阻嚇,亦兼顧其背景與求情理由,避免量刑過輕。</p><p>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各判監4年,暴動罪判監4年半,三罪同期執行,合併刑期為4年半。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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