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3日凌晨騎單車至上水某警察宿舍外,先以鐵線綑綁西閘後投擲三枚已點燃汽油彈入宿舍內,導致場內停泊私家車被火焚毀,隨即逃跑後遭警員制服。案發現場及被告身上搜獲含甲苯汽油混合劑、鹽酸瓶及一把闊刃鋤頭,分別涉嫌縱火、管有腐蝕性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等三項罪名。
縱火罪一般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管有腐蝕性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量刑基準分別為15個月及9個月監禁,均可酌減三分之一。
考量被告具預謀投擲汽油彈、火勢可能引致高風險、對警察及其家屬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綑綁閘門阻礙逃生及損毀私家車,另涉管有高度腐蝕性鹽酸與闊刃鋤頭,加重量刑;減刑因素包括被告年屆六十餘歲、認罪態度誠懇及無前科。
法官認為縱火屬極度嚴重罪行,須以重刑達到阻嚇效果,亦肯定被告承擔過錯並酌情減刑,但仍須維護法治及公眾安全。
法官最終就縱火罪判處42個月監禁,另對管有腐蝕性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分別判處10個月及6個月監禁,三罪刑期同期執行,並下令被告於十四天內賠償港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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