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3日凌晨騎單車到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戴鴨咀帽及口罩,用鐵線捆綁西閘後在門外點火並投擲三枚已燃汽油彈入宿舍範圍,造成停泊私家車火損;事後被捕時搜出打火機、含甲苯的液體及一把闊刃鋤頭,承認縱火、管有腐蝕性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三罪。
有意圖縱火罪一般量刑基準為4至6年監禁,管有腐蝕性物品最高3年,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最高2年;本案分別採納5½年、15個月及9個月為基準刑期,並就認罪各扣減三分一。
被告行為屬深謀遠慮,戴口罩掩飾身份並以鐵線鎖閘延誤他人救援,投擲汽油彈致高潛在人命及財產風險;同時損毀他人財產及公然對法治構成嚴重挑戰;減刑因素包括被告年屆六十二、無重大前科、早認罪並具良好家庭背景。
縱火罪在香港高樓密集地區屬極度嚴重罪行,須施以重刑以達阻嚇、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即使未釀成人身傷亡,亦不可輕忽其潛在危害。
被告就有意圖而縱火罪判處監禁42個月;管有腐蝕性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分別判監10個月及6個月,三罪刑期同期執行;另須於14天內支付賠償港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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