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3月23日凌晨,循單車徑至上水警察宿舍,用鐵線捆綁西閘後,在閘外點燃並投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燃燒並燒毀停泊私家車。警員目擊並追捕,案發後在被告身上及單車上檢獲打火機、含甲苯的液體、鹽酸及闊刃鋤頭。被告承認縱火,及後被控縱火、管有腐蝕性物品及持有非法用途工具等三罪,辯方申請量刑時提出被告62歲、有悔意、早認罪及無重大前科。
縱火罪基準5年6個月,考量情節下調至5年3個月,扣減認罪三分之一後為42個月;管有腐蝕性物品基準15個月,扣減後10個月;持非法用途工具基準9個月,扣減後6個月;三罪情節連貫,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行為早有預謀,投擲汽油彈於警方宿舍,捆綁閘門增加逃生延誤,對居民及財產構成中度風險;持有腐蝕性物品及鋤頭屬非法裝備,均顯示違法故意;惟考量被告年長、悔罪及早認罪,予以下調及扣減。
縱火罪屬重大罪行,需強化阻嚇並保障公眾安全;同時尊重被告家庭背景與悔改態度,適度減輕刑罰。
被告最終被判處42個月監禁,三罪同期執行,並須於14天內支付5000港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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