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48 DCCC695/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48

案件編號:

DCCC695/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20-05-24

涉事地點 :

天后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崇光外一場未經批准集結升級為非法集結,示威者在興發街等處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被告與約六人重設路障,並在他人移除路障時包圍並襲擊企圖疏導交通的X。過程中一名女性用竹枝毆打X,並推倒在地,通緝人士連續揮拳,而被告對X身體踢了兩下,隨後有人呼警眾人逃散,被告在附近被警方截獲並拘捕。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及相關上訴法院判例,考量因素包括行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使用武器、暴動規模與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與威脅、公眾滋擾及社會影響、犯案者角色及同時犯案情況等。

本案路障規模有限、參與人數少,但被告聯同他人對無辜市民施暴,具高度社會威脅性,雖未致永久傷害。被告僅踢兩次且無武器,案發時未滿17歲,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並呈交師長及社工正面報告、致歉及求情信,具改過自新意願。

法官認為青少年犯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刑罰,惟被告非主導者,背景及品行良好,須兼顧懲戒與教化,故適宜施予教誨而非即予監禁。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處教導所,並需向X賠償港幣3,000元,其中1,000元從保釋金扣除,其餘2,000元須於兩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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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48
案件編號 DCCC695/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入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20-05-24
涉事地點 天后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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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崇光外一場未經批准集結升級為非法集結,示威者在興發街等處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被告與約六人重設路障,並在他人移除路障時包圍並襲擊企圖疏導交通的X。過程中一名女性用竹枝毆打X,並推倒在地,通緝人士連續揮拳,而被告對X身體踢了兩下,隨後有人呼警眾人逃散,被告在附近被警方截獲並拘捕。</p><p>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及相關上訴法院判例,考量因素包括行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使用武器、暴動規模與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與威脅、公眾滋擾及社會影響、犯案者角色及同時犯案情況等。</p><p>本案路障規模有限、參與人數少,但被告聯同他人對無辜市民施暴,具高度社會威脅性,雖未致永久傷害。被告僅踢兩次且無武器,案發時未滿17歲,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並呈交師長及社工正面報告、致歉及求情信,具改過自新意願。</p><p>法官認為青少年犯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刑罰,惟被告非主導者,背景及品行良好,須兼顧懲戒與教化,故適宜施予教誨而非即予監禁。</p><p>被告因暴動罪被判處教導所,並需向X賠償港幣3,000元,其中1,000元從保釋金扣除,其餘2,000元須於兩個月內支付。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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