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5月24日,銅鑼灣崇光外一場未經批准集結升級為非法集結,示威者在興發街等處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被告與約六人重設路障,並在他人移除路障時包圍並襲擊企圖疏導交通的X。過程中一名女性用竹枝毆打X,並推倒在地,通緝人士連續揮拳,而被告對X身體踢了兩下,隨後有人呼警眾人逃散,被告在附近被警方截獲並拘捕。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及相關上訴法院判例,考量因素包括行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使用武器、暴動規模與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與威脅、公眾滋擾及社會影響、犯案者角色及同時犯案情況等。
本案路障規模有限、參與人數少,但被告聯同他人對無辜市民施暴,具高度社會威脅性,雖未致永久傷害。被告僅踢兩次且無武器,案發時未滿17歲,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並呈交師長及社工正面報告、致歉及求情信,具改過自新意願。
法官認為青少年犯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刑罰,惟被告非主導者,背景及品行良好,須兼顧懲戒與教化,故適宜施予教誨而非即予監禁。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處教導所,並需向X賠償港幣3,000元,其中1,000元從保釋金扣除,其餘2,000元須於兩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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