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24日下午在銅鑼灣崇光外參與未獲批准的公眾集結,行動隨即升級為非法暴動。示威者於灣仔及銅鑼灣多處架設路障,阻塞三線車道。事主途經興發街欲移除路障以疏通交通,遭約六名示威者(包括被告)包圍阻撓。期間一人以竹枝毆打事主,被告連踢事主兩次,並與他人合力襲擊約一分鐘,導致事主多處瘀傷及擦傷。示威者聽聞「警察」呼聲後四散,被告於水星街被捕,現承認暴動罪及非法傷人行為。
法官援引《梁天琦》案指引,就暴動罪量刑應考慮:策劃與否、參與人數、暴力和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及規模、對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威脅、造成的人身及財物損害、受警告後是否仍行動,以及是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等。
本案中被告雖參與暴動且對事主施暴但規模屬小,且年僅十六歲多、無任何案底,認罪後表明悔意並有賠償意願,相關師長及社工報告對其品行學習皆予肯定,須平衡懲戒與改過自新,教導所適宜。
法官認為暴動罪需嚴厲對待以達阻嚇,惟被告並非法動機主導者,考量其年幼及表現悔改,教導所更能兼顧管教與修復。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服刑,並須賠償事主港幣3,000元,其中1,000元可自保釋金扣除,餘額須於兩個月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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