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54 DCCC695/2020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354

案件編號:

DCCC695/2020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20-05-24

涉事地點 :

天后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24日下午在銅鑼灣崇光外參與未獲批准的公眾集結,行動隨即升級為非法暴動。示威者於灣仔及銅鑼灣多處架設路障,阻塞三線車道。事主途經興發街欲移除路障以疏通交通,遭約六名示威者(包括被告)包圍阻撓。期間一人以竹枝毆打事主,被告連踢事主兩次,並與他人合力襲擊約一分鐘,導致事主多處瘀傷及擦傷。示威者聽聞「警察」呼聲後四散,被告於水星街被捕,現承認暴動罪及非法傷人行為。

法官援引《梁天琦》案指引,就暴動罪量刑應考慮:策劃與否、參與人數、暴力和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及規模、對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威脅、造成的人身及財物損害、受警告後是否仍行動,以及是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等。

本案中被告雖參與暴動且對事主施暴但規模屬小,且年僅十六歲多、無任何案底,認罪後表明悔意並有賠償意願,相關師長及社工報告對其品行學習皆予肯定,須平衡懲戒與改過自新,教導所適宜。

法官認為暴動罪需嚴厲對待以達阻嚇,惟被告並非法動機主導者,考量其年幼及表現悔改,教導所更能兼顧管教與修復。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服刑,並須賠償事主港幣3,000元,其中1,000元可自保釋金扣除,餘額須於兩個月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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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54
案件編號 DCCC695/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裁決 撤控
控罪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2020-05-24
涉事地點 天后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24日下午在銅鑼灣崇光外參與未獲批准的公眾集結,行動隨即升級為非法暴動。示威者於灣仔及銅鑼灣多處架設路障,阻塞三線車道。事主途經興發街欲移除路障以疏通交通,遭約六名示威者(包括被告)包圍阻撓。期間一人以竹枝毆打事主,被告連踢事主兩次,並與他人合力襲擊約一分鐘,導致事主多處瘀傷及擦傷。示威者聽聞「警察」呼聲後四散,被告於水星街被捕,現承認暴動罪及非法傷人行為。</p><p>法官援引《梁天琦》案指引,就暴動罪量刑應考慮:策劃與否、參與人數、暴力和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及規模、對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威脅、造成的人身及財物損害、受警告後是否仍行動,以及是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等。</p><p>本案中被告雖參與暴動且對事主施暴但規模屬小,且年僅十六歲多、無任何案底,認罪後表明悔意並有賠償意願,相關師長及社工報告對其品行學習皆予肯定,須平衡懲戒與改過自新,教導所適宜。</p><p>法官認為暴動罪需嚴厲對待以達阻嚇,惟被告並非法動機主導者,考量其年幼及表現悔改,教導所更能兼顧管教與修復。</p><p>被告因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服刑,並須賠償事主港幣3,000元,其中1,000元可自保釋金扣除,餘額須於兩個月內繳付。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撤控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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