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3日下午約5時許驅駛一輛重型貨車,載同死者(其拍檔)於葵涌亞洲貨櫃物流中心的四樓至五樓行車通道行駛。因下行線封閉,車輛須沿左二線上行至4B層貨倉入口。被告見前方中型貨車停下,也將貨車停於入口外,死者下車欲取籌後重新上車,但被告在死者關門後約1秒即重新啟動並先向左「偷位」後右轉入貨倉,期間未察覺死者位置,將其撞倒及輾過,送院後不治。庭上憑借錄影、閉路電視及專家重組證明被告駕駛存在危險。
法院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第(4)及(6)款,以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標準,評定駕駛方式是否屬危險。
被告未在重新啟動前確認乘客位置,且在1秒內先向左「偷位」再右轉,駕駛方式遠低於合理謹慎水準,對乘客構成明顯危險。
經審視閉路電視、行車記錄儀及專家證供,法庭認定被告駕駛態度構成危險駕駛,無合理疑點。
被告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改動車窗透光能力兩項控罪均被裁定成立,案件押後至另行量刑期宣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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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3日下午在新界葵涌貨櫃碼頭4A及4B層之間的通道駕駛編號UC6951重型貨車,撞倒並輾過剛下車的拍檔致其死亡。被告承認其後證實車窗貼有薄膜以減低透光度違反法例的第二項控罪,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該罪名成立。
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款罪行,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0年;第(2A)款規定首次定罪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次控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法庭考慮被告無前科、長年駕駛經驗、家人及死者家屬求情信、認罪、真誠悔意及因事件患上嚴重抑鬱等輕刑因素;惟被告短暫疏忽卻造成嚴重後果,奪去性命,屬「低罪責」範疇但情節嚴重,需具阻嚇性。參酌Cooksley指引,量刑起點15個月監禁。
法官認為危險駕駛可奪生命,須傳達警惕訊息;雖有悔意及精神創傷減刑,但整體仍應予以即時監禁以彰顯法例嚴肅性及阻嚇效果。
被告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14個月即時監禁,並即時生效停牌5年,須於停牌令最後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就使用改動窗戶透光能力的次控罪,判處罰款1000元,14日內繳付,否則以7天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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