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65 DCCC372/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65

案件編號:

DCCC372/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03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被告在《公安條例》下對一項單一暴動罪名認罪,源於他於2019年11月2日加入尖沙咀一場大型示威,該示威其後轉移至旺角。2019年11月3日凌晨約2時,被告蒙面並出於“好玩,”抵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當時有人用金屬欄杆、路牌及垃圾築成路障以阻塞交通。被告被發現向彌敦道上的火堆添加垃圾,不久之後,他又在旺角港鐵站C1出口外的第二處火堆上放置保麗龍箱和木托盤,加速火勢,造成約10,400港元的損失。被告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全力配合、承認事實,並於最早機會認罪。

法官採用了上訴指引,指出對暴動的量刑必須維持法治與公共秩序,透過即時監禁刑罰強調懲罰及威懾,並將罪犯的動機視為不具減輕因素。暴動的要旨在於參與者以暴力集體行動。相關因素包括暴動是偶發還是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武器使用、騷亂的規模及持續時間、人身及財產的損害、威脅的緊迫性及嚴重性、公眾滋擾、社區影響、公共成本、罪犯的角色及任何其他罪行。

法官確定了加重因素,尤其是被告在2019年底一次重大社會騷亂期間使用火焰損毀公共財產。減輕因素包括被告並非縱火始作俑者、未擔任領導角色、未使用武器、針對財產而非人身、事發時到場較晚人數已減少、當時僅19歲、背景清白、表現出真誠悔意、全力配合警方、於首次機會認罪,並提出全額賠償10,400港元。

考慮到在加劇的社會動盪中需達到一般性威懾,法官認為接受感化中心令不合適。針對暴動罪裁定的起點刑期為63個月,因被告早期認罪減刑三分之一,並因賠償及配合再減三個月,最終實際監禁期為39個月。

被告被判監禁39個月,並被命令支付10,400港元賠償金,從保釋金中扣除,剩餘部分予以退還。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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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65
案件編號 DCCC372/2020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03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書指出被告在《公安條例》下對一項單一暴動罪名認罪,源於他於2019年11月2日加入尖沙咀一場大型示威,該示威其後轉移至旺角。2019年11月3日凌晨約2時,被告蒙面並出於“好玩,”抵達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當時有人用金屬欄杆、路牌及垃圾築成路障以阻塞交通。被告被發現向彌敦道上的火堆添加垃圾,不久之後,他又在旺角港鐵站C1出口外的第二處火堆上放置保麗龍箱和木托盤,加速火勢,造成約10,400港元的損失。被告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全力配合、承認事實,並於最早機會認罪。</p><p>法官採用了上訴指引,指出對暴動的量刑必須維持法治與公共秩序,透過即時監禁刑罰強調懲罰及威懾,並將罪犯的動機視為不具減輕因素。暴動的要旨在於參與者以暴力集體行動。相關因素包括暴動是偶發還是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武器使用、騷亂的規模及持續時間、人身及財產的損害、威脅的緊迫性及嚴重性、公眾滋擾、社區影響、公共成本、罪犯的角色及任何其他罪行。</p><p>法官確定了加重因素,尤其是被告在2019年底一次重大社會騷亂期間使用火焰損毀公共財產。減輕因素包括被告並非縱火始作俑者、未擔任領導角色、未使用武器、針對財產而非人身、事發時到場較晚人數已減少、當時僅19歲、背景清白、表現出真誠悔意、全力配合警方、於首次機會認罪,並提出全額賠償10,400港元。</p><p>考慮到在加劇的社會動盪中需達到一般性威懾,法官認為接受感化中心令不合適。針對暴動罪裁定的起點刑期為63個月,因被告早期認罪減刑三分之一,並因賠償及配合再減三個月,最終實際監禁期為39個月。</p><p>被告被判監禁39個月,並被命令支付10,400港元賠償金,從保釋金中扣除,剩餘部分予以退還。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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