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四名被告於2019年8月13日晚在香港國際機場示威活動中,部分被告聯同他人以行李手推車、金屬圍欄等堵塞運輸車道,阻礙警察運輸巴士及救護車離開,並用手拍打車身、投擲物件、照射強光。其後在1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內,約十名示威者圍攻一名全副裝備警員,包括被告一與被告二用手電筒、手推車及暴力推搡搶奪警盾並襲擊警員,該警員遂拔槍警告。被告一及二事前在審訊首日認罪暴動罪,其餘被告三及四則經審訊於2021年3月25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
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條)可判最高10年監禁,區域法院可判最多7年;非法集結罪(第18條)可判最高5年。量刑須考慮暴動的預謀程度、參與人數、使用暴力或武器、持續時間、造成損害及地點重要性;認罪可獲最高四分之一折扣。
就暴動罪,因被告一及二與他人共同近身圍攻及搶奪警員裝備,對警員人身安全及機場秩序造成嚴重威脅,量刑起點定為4年9個月,因發生於機場特別上調3個月至60個月,扣減認罪折扣15個月後,各判監45個月;就非法集結罪,因被告三及四與他人組織堵塞車道並導致車輛損毀,引發後續暴力,量刑起點定12個月,上調2個月至14個月,酌減1個月,判監13個月,二人不享認罪扣減。
法庭強調不考量政治因素,僅為維護公共秩序和法治;對執行職務警員遭暴徒襲擊予以嚴厲譴責;暴力衝擊法治不可寬宥,須以懲罰與阻嚇為主;對集體性質及特殊地點加重量刑,並整體評估被告參與程度。
被告一及被告二就暴動罪各判即時監禁45個月;被告三及被告四就非法集結罪各判即時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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