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3日至14日數百名示威者於香港國際機場示威,佔據離境大堂外暢航路行車道,放置行李手推車及金屬圍欄堵塞警察運輸車及救護車。第三及第四被告協助搬移及拍打車身,並投擲物件;其後示威者於客運大樓內爆發暴動,第一及第二被告與其他人包圍一名全副武裝警員,推撞並攻擊其圓盾及身體,導致警員受傷及警車車身損毀。
「暴動」罪依《公安條例》第19條,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非法集結」罪依第18條,最高刑期5年。上訴庭指引列明集結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後果及角色等多項考量。
考量被告集體性暴力行為對公共秩序之嚴重破壞,尤其案發地點為國際機場,需高阻嚇性及維護法治;第一、二被告審前認罪,各獲四分之一量刑扣減;第三、四被告因無前科,各獲一個月酌情減刑。
法庭絕不容忍針對警員之暴力,維護公共秩序與法治核心價值須以嚴厲刑罰警戒社會;評估暴動罪須重視集體性及後果,並因地點特殊而加重處罰。
被告一及被告二分別就「暴動」罪各判即時監禁45個月;被告三及被告四分別就「非法集結」罪各判即時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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