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68 DCCC814/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68

案件編號:

DCCC814/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13

涉事地點 :

機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清晨,多名示威者在香港國際機場外堵路,阻礙警車及救護車離開,並於一號客運大樓外集結演變暴動。被告分別協助放置手推車、金屬圍欄,拍打車身、投擲物品及以手電筒、鐳射光照射警員。一名警員遭十數人圍攻,被奪警棍並受擊打,最終以槍械警告制止。第一、第二被告後承認暴動罪,第三、第四被告被裁非法集結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7年)及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罰5年),並參照上訴庭有關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判刑指引,兼顧懲罰性及阻嚇性。

考量被告在機場範圍使用暴力包圍並攻擊警員,致警車嚴重損毀,情節嚴重,並於審訊前後才認罪,故對第一、第二被告暴動罪以4年9個月為起點,上調3個月至60個月,扣減四分之一;對第三、第四被告非法集結罪以12個月為起點,上調2個月至14個月,酌減1個月。

法庭絕不容忍針對執勤警員之暴力行為,須嚴懲以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非涉政治立場,不作價值裁判,旨在警示他人、杜絕暴力突破公共安寧。

第一、第二被告分別以暴動罪各判處45個月即時監禁;第三、第四被告分別以非法集結罪各判處13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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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68
案件編號 DCCC814/2019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8-13
涉事地點 機場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清晨,多名示威者在香港國際機場外堵路,阻礙警車及救護車離開,並於一號客運大樓外集結演變暴動。被告分別協助放置手推車、金屬圍欄,拍打車身、投擲物品及以手電筒、鐳射光照射警員。一名警員遭十數人圍攻,被奪警棍並受擊打,最終以槍械警告制止。第一、第二被告後承認暴動罪,第三、第四被告被裁非法集結罪。</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7年)及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罰5年),並參照上訴庭有關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判刑指引,兼顧懲罰性及阻嚇性。</p><p>考量被告在機場範圍使用暴力包圍並攻擊警員,致警車嚴重損毀,情節嚴重,並於審訊前後才認罪,故對第一、第二被告暴動罪以4年9個月為起點,上調3個月至60個月,扣減四分之一;對第三、第四被告非法集結罪以12個月為起點,上調2個月至14個月,酌減1個月。</p><p>法庭絕不容忍針對執勤警員之暴力行為,須嚴懲以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非涉政治立場,不作價值裁判,旨在警示他人、杜絕暴力突破公共安寧。</p><p>第一、第二被告分別以暴動罪各判處45個月即時監禁;第三、第四被告分別以非法集結罪各判處13個月即時監禁。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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