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清晨,多名示威者在香港國際機場外堵路,阻礙警車及救護車離開,並於一號客運大樓外集結演變暴動。被告分別協助放置手推車、金屬圍欄,拍打車身、投擲物品及以手電筒、鐳射光照射警員。一名警員遭十數人圍攻,被奪警棍並受擊打,最終以槍械警告制止。第一、第二被告後承認暴動罪,第三、第四被告被裁非法集結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7年)及第18條非法集結罪(最高罰5年),並參照上訴庭有關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判刑指引,兼顧懲罰性及阻嚇性。
考量被告在機場範圍使用暴力包圍並攻擊警員,致警車嚴重損毀,情節嚴重,並於審訊前後才認罪,故對第一、第二被告暴動罪以4年9個月為起點,上調3個月至60個月,扣減四分之一;對第三、第四被告非法集結罪以12個月為起點,上調2個月至14個月,酌減1個月。
法庭絕不容忍針對執勤警員之暴力行為,須嚴懲以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非涉政治立場,不作價值裁判,旨在警示他人、杜絕暴力突破公共安寧。
第一、第二被告分別以暴動罪各判處45個月即時監禁;第三、第四被告分別以非法集結罪各判處13個月即時監禁。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