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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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481/2020 |
裁判官/法官 | 李俊文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不認罪 |
裁決 | 不成立 |
控罪 | 入屋犯法 |
涉事日期 | 2019-11-14 |
涉事地點 | 香港仔 |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查看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4日晚,趁香港仔中心廣場示威者聚集時,與他人進入一間已關門的店鋪內,涉嫌撬開大閘並非法損毀及遺失貨品約五千多元。控方憑閉路電視及網絡錄影片段、現場警員目擊證供、兩人於案發後不久在附近被捕及其身上衣物、傘具、手套等物證,主張二人為侵入者。被告否認控罪,選擇不作供,審訊期間雙方提交承認事實書及結案陳詞,法庭於聆訊後作出裁決。</p><p>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被告有罪,且須分別考慮每名被告的有利或不利證據。</p><p>鑑於閉路電視及錄影片段畫質欠佳,侵入者多戴口罩、帽具及舉傘,衣着及隨身物品均屬普通,不具足夠獨特性;二人被捕地點及時間、其逃離行為及供詞等環境證據,均不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p><p>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可靠辨認兩名被告為店內侵入者,所有證據單獨或綜合均存合理疑點,裁定證據不足以成立指控。</p><p>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定無罪。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刑理由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