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7 DCCC481/2020 入屋犯法

文件編號:

anti-elab-37

案件編號:

DCCC481/2020

控罪:

入屋犯法

涉事日期 :

2019-11-14

涉事地點 :

香港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4日晚,趁香港仔中心廣場示威者聚集時,與他人進入一間已關門的店鋪內,涉嫌撬開大閘並非法損毀及遺失貨品約五千多元。控方憑閉路電視及網絡錄影片段、現場警員目擊證供、兩人於案發後不久在附近被捕及其身上衣物、傘具、手套等物證,主張二人為侵入者。被告否認控罪,選擇不作供,審訊期間雙方提交承認事實書及結案陳詞,法庭於聆訊後作出裁決。

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被告有罪,且須分別考慮每名被告的有利或不利證據。

鑑於閉路電視及錄影片段畫質欠佳,侵入者多戴口罩、帽具及舉傘,衣着及隨身物品均屬普通,不具足夠獨特性;二人被捕地點及時間、其逃離行為及供詞等環境證據,均不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可靠辨認兩名被告為店內侵入者,所有證據單獨或綜合均存合理疑點,裁定證據不足以成立指控。

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定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7
案件編號 DCCC48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入屋犯法
涉事日期 2019-11-14
涉事地點 香港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4日晚,趁香港仔中心廣場示威者聚集時,與他人進入一間已關門的店鋪內,涉嫌撬開大閘並非法損毀及遺失貨品約五千多元。控方憑閉路電視及網絡錄影片段、現場警員目擊證供、兩人於案發後不久在附近被捕及其身上衣物、傘具、手套等物證,主張二人為侵入者。被告否認控罪,選擇不作供,審訊期間雙方提交承認事實書及結案陳詞,法庭於聆訊後作出裁決。</p><p>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被告有罪,且須分別考慮每名被告的有利或不利證據。</p><p>鑑於閉路電視及錄影片段畫質欠佳,侵入者多戴口罩、帽具及舉傘,衣着及隨身物品均屬普通,不具足夠獨特性;二人被捕地點及時間、其逃離行為及供詞等環境證據,均不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p><p>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可靠辨認兩名被告為店內侵入者,所有證據單獨或綜合均存合理疑點,裁定證據不足以成立指控。</p><p>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定無罪。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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