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7月3日下午約5時09分,被告人在葵涌亞洲貨櫃物流中心內因4樓至5樓下行線工程封閉而沿改道行車通道左二線上行,駛至4A與4B層之間時,與對向中型貨車對頭停車禮讓;其副駕駛拍檔下車前往取籌,惟被告人於約1秒內重新啟動30噸重型貨車,先「偷位」向左再右轉進入貨倉通道,未有察看拍檔位置,致車頭撞倒並輾過其下車拍檔,送院不治。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辯稱受對向貨車臨近驚嚇、路標不清及光線陰暗影響,但法庭根據閉路電視、行車記錄儀及專家重組意見,認定其駕駛態度遠遜合格謹慎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法庭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及相關判例,裁定危險駕駛須客觀評估駕駛行為是否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標準,且該危險對任何人造成傷害屬顯而易見。
被告於乘客剛下車後僅約1秒內啟車並先「偷位」再右轉,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乘客造成顯而易見的生命危險,駕駛態度嚴重偏離合格謹慎駕駛人的水平。
法官不接納被告有關光線、雨天、路標不清或受驚等辯解,全盤接納閉路電視、行車記錄儀及交通意外重組專家意見,認為被告行為並非一時疏失,屬危險駕駛。
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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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3日下午約5時09分,駕駛登記號碼UC6951之重型貨車,在葵涌貨櫃碼頭亞洲貨櫃物流中心4A與4B層之間行車通道內,撞倒並輾過一名剛下車之同事,致其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罪,其後經審訊被定罪;另該貨車兩側車窗後裝有有色薄膜,降低玻璃透光度,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二項控罪由被告承認。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危險駕駛致人死亡最高刑罰10年監禁並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並參考潘永基及Cooksley案之指引,將低罪責類別之量刑起點訂於12至18個月即時監禁。
本案被告雖僅有短暫疏忽,但奪走其同事生命,屬低罪責級別;被告無前科、紀錄良好,並因事故負疚而患重度抑鬱,真誠悔意且死者家屬亦為其求情。故以15個月為起點,減至14個月;依法裁定停牌5年並修讀駕駛改進課程;次控罪罰款由1,500元減至1,000元。
法庭認為必須兼顧阻嚇與個案情節,鑑於被告真誠悔意及心理負擔,予以適度減刑,並附加法定駕駛處分。
被告因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被判處14個月即時監禁;同時即日生效取消駕駛資格5年,並須於停牌最後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另因改動車窗透光度罪,被判罰款1,000港元,如於14日內未繳納,將以7天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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