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71 DCCC285/2020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件編號:

anti-elab-371

案件編號:

DCCC285/20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

2019-08-25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3日下午在新界葵涌亞洲貨櫃物流中心行車通道駕駛重型貨車,因中心4樓至5樓間下行線封閉,左二線改為下行之用。被告行至4A與4B層間,為避讓對頭中型貨車而停車,乘客於車邊下車往取籌,關門後約1秒內,被告重新啟動車輛,先向左「偷位」再右轉入貨倉,期間忽視乘客仍在盲區,車頭撞倒並碾過乘客,致其送院後不治。控方憑閉路電視及行車記錄儀片段,並結合專家重組證明被告有充足機會察覺乘客位置卻未有停車觀察,認定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水平,構成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被告雖承認不小心駕駛,辯稱路標不清、光線昏暗及驚嚇所致,但其供詞與客觀證據不符,均被法庭拒絕。專家證人曾博士根據行車記錄儀與閉路電視畫面重組,指出乘客關門後1秒內及碰撞前0.5秒,被告均可透過魚眼鏡或廣角鏡偵見乘客,但仍操控車輛轉向,顯示駕駛態度明顯危險且後果嚴重。

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若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水平,且該危險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則屬危險駕駛。

被告重新啟動車輛後未有合理時間或方式確認乘客位置,且在極短時間內先向左再右轉入貨倉,其行為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應達水準,危險程度顯而易見,導致乘客死亡,須予重刑以示警戒。

儘管被告為初犯且主觀上或存短暫失誤,但事故後果極為嚴重,本案獨特在於被告碾壓自車上乘客,短暫疏忽已足構成危險駕駛,法庭不予採納其驚嚇及路況不清等辯解。

法庭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五年。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3日下午在葵涌貨櫃碼頭駕駛重型貨車,撞倒並輾過剛下車同事(死者)致其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罪,只認不小心駕駛;另承認車窗加裝染色薄膜以減低透光度違法。經審訊,危險駕駛致死罪成,第二罪同樣成立。

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危險駕駛致死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並須取消駕照至少5年;改動車窗安全玻璃罪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被告無前科、有20年駕駛經驗;案發屬短暫疏忽但奪人性命,獲死者家屬及多位親友求情,並因內疚患抑鬱症,真誠悔意,屬低罪責範疇,量刑起點15個月,因悔意減1月至14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疏忽駕駛後果嚴重,惟非惡意,整體責任屬低罪責,宜即時監禁14個月,並須停牌5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對車窗罪以1000元罰款處理。

被告因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停牌5年,須於停牌期最後3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因改動車窗安全玻璃罪,判罰款1000元,14天內不繳則以7天監禁代替。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71
案件編號 DCCC285/2020
裁判官/法官 杜大偉
法院 區院
裁決 撤控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2019-08-25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3日下午在新界葵涌亞洲貨櫃物流中心行車通道駕駛重型貨車,因中心4樓至5樓間下行線封閉,左二線改為下行之用。被告行至4A與4B層間,為避讓對頭中型貨車而停車,乘客於車邊下車往取籌,關門後約1秒內,被告重新啟動車輛,先向左「偷位」再右轉入貨倉,期間忽視乘客仍在盲區,車頭撞倒並碾過乘客,致其送院後不治。控方憑閉路電視及行車記錄儀片段,並結合專家重組證明被告有充足機會察覺乘客位置卻未有停車觀察,認定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水平,構成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被告雖承認不小心駕駛,辯稱路標不清、光線昏暗及驚嚇所致,但其供詞與客觀證據不符,均被法庭拒絕。專家證人曾博士根據行車記錄儀與閉路電視畫面重組,指出乘客關門後1秒內及碰撞前0.5秒,被告均可透過魚眼鏡或廣角鏡偵見乘客,但仍操控車輛轉向,顯示駕駛態度明顯危險且後果嚴重。</p><p>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若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水平,且該危險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則屬危險駕駛。</p><p>被告重新啟動車輛後未有合理時間或方式確認乘客位置,且在極短時間內先向左再右轉入貨倉,其行為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應達水準,危險程度顯而易見,導致乘客死亡,須予重刑以示警戒。</p><p>儘管被告為初犯且主觀上或存短暫失誤,但事故後果極為嚴重,本案獨特在於被告碾壓自車上乘客,短暫疏忽已足構成危險駕駛,法庭不予採納其驚嚇及路況不清等辯解。</p><p>法庭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五年。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7月3日下午在葵涌貨櫃碼頭駕駛重型貨車,撞倒並輾過剛下車同事(死者)致其死亡。被告否認危險駕駛罪,只認不小心駕駛;另承認車窗加裝染色薄膜以減低透光度違法。經審訊,危險駕駛致死罪成,第二罪同樣成立。</p><p>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危險駕駛致死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並須取消駕照至少5年;改動車窗安全玻璃罪最高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p><p>被告無前科、有20年駕駛經驗;案發屬短暫疏忽但奪人性命,獲死者家屬及多位親友求情,並因內疚患抑鬱症,真誠悔意,屬低罪責範疇,量刑起點15個月,因悔意減1月至14個月。</p><p>法官認為被告疏忽駕駛後果嚴重,惟非惡意,整體責任屬低罪責,宜即時監禁14個月,並須停牌5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對車窗罪以1000元罰款處理。</p><p>被告因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被判即時監禁14個月,停牌5年,須於停牌期最後3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因改動車窗安全玻璃罪,判罰款1000元,14天內不繳則以7天監禁代替。

裁判官/法官:

杜大偉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撤控

判刑:

沒有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