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74 DCCC372/2020 蒙面

文件編號:

anti-elab-374

案件編號:

DCCC372/2020

控罪:

蒙面

涉事日期 :

2019-11-03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裁決指出,於2019年11月2日,有數千名示威者在尖沙咀集結,隨後撤至旺角,數百人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設置路障並堵塞交通。於11月3日凌晨約2時,在彌敦道附近及旺角地鐵站C1出口縱火。被告被發現在火場加入垃圾、發泡膠箱及木托盤,使火勢加劇,造成估計為10,400港元的財物損失。事發時該站已關閉,並無人受傷。被告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期間配合警方,承認參與並以「好玩」為由加速火勢,於最早機會認罪,並表示悔意。案發前,他無任何刑事紀錄,保持穩定工作以供養祖父母,並於事發時佩戴口罩以避被識別。

法庭適用上訴權威判例的原則: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暴動須即時判處監禁以示懲罰及威懾;犯罪動機不構成減刑理由;暴動的要旨在於集體暴力。量刑因素包括偶發性、規模、持續時間、是否使用暴力或武器、人身及財產傷害、對公眾造成滋擾、被告角色,以及同時進行的其他罪行。

法庭認為,在高漲的社會動亂期間,利用火焰阻塞道路及破壞財物屬加重因素,需判處監禁。減刑因素包括被告角色有限(並非起火者或帶頭者)、未使用武器亦無人受傷、及早認罪、年輕(案發時19歲)、配合調查、清白紀錄、真誠悔意、社區聯繫,以及已提出並支付全額賠償。

法官拒絕非監禁的感化中心令,認為不足以達致一般威懾。先取63個月監禁為刑期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42個月,並因賠償、年輕及配合檢控再減少三個月,以體現被告的悔意及個人情況。

被告被判監禁39個月。另作出10,400港元的賠償令,以已繳交的保釋金支付,任何剩餘款項須退還予被告。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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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74
案件編號 DCCC372/2020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裁決 撤控
控罪 蒙面
涉事日期 2019-11-03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裁決指出,於2019年11月2日,有數千名示威者在尖沙咀集結,隨後撤至旺角,數百人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設置路障並堵塞交通。於11月3日凌晨約2時,在彌敦道附近及旺角地鐵站C1出口縱火。被告被發現在火場加入垃圾、發泡膠箱及木托盤,使火勢加劇,造成估計為10,400港元的財物損失。事發時該站已關閉,並無人受傷。被告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期間配合警方,承認參與並以「好玩」為由加速火勢,於最早機會認罪,並表示悔意。案發前,他無任何刑事紀錄,保持穩定工作以供養祖父母,並於事發時佩戴口罩以避被識別。</p><p>法庭適用上訴權威判例的原則: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暴動須即時判處監禁以示懲罰及威懾;犯罪動機不構成減刑理由;暴動的要旨在於集體暴力。量刑因素包括偶發性、規模、持續時間、是否使用暴力或武器、人身及財產傷害、對公眾造成滋擾、被告角色,以及同時進行的其他罪行。</p><p>法庭認為,在高漲的社會動亂期間,利用火焰阻塞道路及破壞財物屬加重因素,需判處監禁。減刑因素包括被告角色有限(並非起火者或帶頭者)、未使用武器亦無人受傷、及早認罪、年輕(案發時19歲)、配合調查、清白紀錄、真誠悔意、社區聯繫,以及已提出並支付全額賠償。</p><p>法官拒絕非監禁的感化中心令,認為不足以達致一般威懾。先取63個月監禁為刑期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42個月,並因賠償、年輕及配合檢控再減少三個月,以體現被告的悔意及個人情況。</p><p>被告被判監禁39個月。另作出10,400港元的賠償令,以已繳交的保釋金支付,任何剩餘款項須退還予被告。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撤控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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