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75 DCCC372/2020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375

案件編號:

DCCC372/2020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11-03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裁判書指出,於2019年11月2日及3日,數千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聚集,隨後撤退至旺角,在那裡有數百人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集結。鐵欄、告示牌及垃圾所築成的路障阻塞交通,約於凌晨2時,未知人士於彌敦道附近縱火。被告被發現向火堆加入垃圾,隨後又於旺角港鐵站C1出口外向火勢添加泡沫膠箱及木棧板,導致估計HK$10,400的損毁。當時該站已關閉。被告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承認其參與行為及動機「為好玩」,全力配合警方調查,於最早機會認罪,並提出全額賠償。

法院援引HKSAR v Leung Tin Kei [2020] 4 HKLRD 462一案的原則: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對暴力非法集結或暴動須即時監禁以示懲罰及威懾;罪行人之理由不屬減輕因素;暴動最嚴重在於大批人以暴力達成共同目的。

加刑情節包括在社會高度動盪期間縱火堵路及破壞公共財產;故意加速火勢;以及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風險。減輕情節則為被告年輕(事發時19歲)、無前科、角色輕微且未使用武器或導致傷害、及早認罪並全力配合調查人員、真誠悔意、對家庭作出負責任的貢獻,以及支付HK$10,400的全額賠償。

法官以6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並因賠償再減3個月,最終判處39個月監禁。

被告被判處39個月監禁。並發出HK$10,400的賠償令,從保釋金中支付,餘額則退還給被告或其代表。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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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75
案件編號 DCCC372/2020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裁決 撤控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2019-11-03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裁判書指出,於2019年11月2日及3日,數千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聚集,隨後撤退至旺角,在那裡有數百人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集結。鐵欄、告示牌及垃圾所築成的路障阻塞交通,約於凌晨2時,未知人士於彌敦道附近縱火。被告被發現向火堆加入垃圾,隨後又於旺角港鐵站C1出口外向火勢添加泡沫膠箱及木棧板,導致估計HK$10,400的損毁。當時該站已關閉。被告於2019年12月31日被捕,承認其參與行為及動機「為好玩」,全力配合警方調查,於最早機會認罪,並提出全額賠償。</p><p>法院援引HKSAR v Leung Tin Kei [2020] 4 HKLRD 462一案的原則: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對暴力非法集結或暴動須即時監禁以示懲罰及威懾;罪行人之理由不屬減輕因素;暴動最嚴重在於大批人以暴力達成共同目的。</p><p>加刑情節包括在社會高度動盪期間縱火堵路及破壞公共財產;故意加速火勢;以及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風險。減輕情節則為被告年輕(事發時19歲)、無前科、角色輕微且未使用武器或導致傷害、及早認罪並全力配合調查人員、真誠悔意、對家庭作出負責任的貢獻,以及支付HK$10,400的全額賠償。</p><p>法官以6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並因賠償再減3個月,最終判處39個月監禁。</p><p>被告被判處39個月監禁。並發出HK$10,400的賠償令,從保釋金中支付,餘額則退還給被告或其代表。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祁士偉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撤控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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