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8 DCCC481/2020 入屋犯法

文件編號:

anti-elab-38

案件編號:

DCCC481/2020

控罪:

入屋犯法

涉事日期 :

2019-11-14

涉事地點 :

香港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4日晚參與香港仔中心示威活動後,涉與其他人進入中心地下「名創優品」分店內,疑撬開鐵閘並擅自移動及破壞貨品,事後警方憑閉路電視片段(P21至P23)、網上錄像(P27)及被告當時衣著、攜帶物品於附近拘捕二人,並於警署內拍攝照片(P25、P26)及搜出手套、雨傘等證物。被告否認控罪,不作供主張身份辨認存有合理疑點,控方以其衣著、身形、現場逃跑行為及「湊熱鬧」「只是路過」之說法等環境證據企圖推論其參與入屋犯法,辯方則指片段畫面昏暗短促,侵入者戴口罩、撐傘及混雜於三四十名穿黑衣人中,難以確認身分。店舖店長供稱損失約五千三百多元,審訊中法庭就身份辨認與環境證據進行詳盡審視。審訊過程中,法官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訴Tagao Saudee Abad及Turnbull原則,強調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身分,且不因被告選擇不供及無前科而作不利推論。經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官認為閉路電視錄像畫質不足、衣著及物品缺乏獨特性,環境證據亦無法得出唯一合理推論,且兩被告案後短時間內被捕、跑動行為或因驚慌並無指控價值,D2「只是路過」之說法僅證其曾到場,非承認犯罪,故於審結裁定被告不成立。

刑事案件由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若證據不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不可定罪;涉及身份辨認須遵循Turnbull原則。

法官認為閉路電視畫質差、被告衣著及攜帶物品普遍且無獨特性,環境證據不足以支持唯一合理推論,且不因被告沉默或無前科而作不利推論。

被告身份辨認為本案關鍵,控方既未能從視像中排除合理疑點,亦無其他足夠環境證據,故裁定被告無罪。

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8
案件編號 DCCC48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入屋犯法
涉事日期 2019-11-14
涉事地點 香港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4日晚參與香港仔中心示威活動後,涉與其他人進入中心地下「名創優品」分店內,疑撬開鐵閘並擅自移動及破壞貨品,事後警方憑閉路電視片段(P21至P23)、網上錄像(P27)及被告當時衣著、攜帶物品於附近拘捕二人,並於警署內拍攝照片(P25、P26)及搜出手套、雨傘等證物。被告否認控罪,不作供主張身份辨認存有合理疑點,控方以其衣著、身形、現場逃跑行為及「湊熱鬧」「只是路過」之說法等環境證據企圖推論其參與入屋犯法,辯方則指片段畫面昏暗短促,侵入者戴口罩、撐傘及混雜於三四十名穿黑衣人中,難以確認身分。店舖店長供稱損失約五千三百多元,審訊中法庭就身份辨認與環境證據進行詳盡審視。審訊過程中,法官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訴Tagao Saudee Abad及Turnbull原則,強調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身分,且不因被告選擇不供及無前科而作不利推論。經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官認為閉路電視錄像畫質不足、衣著及物品缺乏獨特性,環境證據亦無法得出唯一合理推論,且兩被告案後短時間內被捕、跑動行為或因驚慌並無指控價值,D2「只是路過」之說法僅證其曾到場,非承認犯罪,故於審結裁定被告不成立。</p><p>刑事案件由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若證據不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不可定罪;涉及身份辨認須遵循Turnbull原則。</p><p>法官認為閉路電視畫質差、被告衣著及攜帶物品普遍且無獨特性,環境證據不足以支持唯一合理推論,且不因被告沉默或無前科而作不利推論。</p><p>被告身份辨認為本案關鍵,控方既未能從視像中排除合理疑點,亦無其他足夠環境證據,故裁定被告無罪。</p><p>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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