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2日下午在香港中文大學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先後聚集逾百人,築路障、拍打雜物、辱罵警員並以雨傘等作掩護與警方對峙。約15:08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15:11起投擲汽油彈、磚頭及雜物,情勢一觸即發,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警方於15:24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拘捕包括本案四名被告在內的五人。
暴動罪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須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期間破壞社會安寧並有意參與;違反禁止蒙面規例依《公安條例》第18A條及附例,以《公安條例》第33條衡量攻擊性武器管有罪。舉證責任為毫無合理疑點,辯方無須舉證,被告不作供不構成不利推論。
法庭認為,第一、第二被告對參與暴動缺乏唯一合理證據,暴動罪不成立;第三、第四被告衣著、裝備及現場片段累積效應形成唯一不可抗拒推論,確實參與暴動並於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第三被告管有雷射筆之證物鏈存關鍵缺陷,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大部分警務證人誠實可靠,惟拘捕第二被告及檢取第三被告雷射筆之警員證供存不可靠之處;辨認證據清晰,足以確定第三被告為投擲汽油彈等暴動人士;被告所述“神秘女子”“感官世界”之辯解欠缺可信性。
本席裁定:第一被告(D1)暴動罪不成立,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第二被告(D2)所有控罪不成立;第三被告(D3)暴動罪及蒙面罪成立,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第四被告(D4)暴動罪及蒙面罪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5分起,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附近約數十人着黑衣、戴口罩和防毒面具,以垃圾桶、雨傘和「水馬」築路障,與警方對峙,構成非法集結;下午約3時11分演變為暴動,示威者推進警線並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至3時24分,警方驅散並拘捕五人。經審訊,第一及第二被告暴動罪脫;第三、第四被告暴動罪成;第一、第三、第四被告違反禁止蒙面法罪名成立;第三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暴動罪最高刑罰監禁10年,區域法院量刑上限7年,參酌暴動案中集體暴力行為的十二項量刑因素及同級法院近年判例,基準為第三被告監禁4年6個月、第四被告監禁3年9個月;禁止蒙面法最高刑罰監禁1年及罰款25,000元,參酌裁判法院案例及被告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情節,基準為第一被告監禁2個月、第三被告6個月、第四被告3個月。
暴動具集體性暴力及使用汽油彈和雜物攻擊警務人員,規模大、持續13分鐘,且涉公共安全重大威脅;蒙面行為與非法集結及暴動密切相關,旨在隱蔽身分逃避偵查;被告未認罪,無減刑資格;考慮各被告年輕及背景影響有限,並採行同期執行以避免刑期過長。
暴動及襲警行為嚴重,社會必須維護法紀及公共秩序,量刑須具阻嚇性,年輕或良好背景非主要減刑因素;禁止蒙面法旨在防止蒙面「騎劫」和平集會,違法者亦須受嚴肅懲罰。
第一被告判監2個月;第三被告判監4年6個月;第四被告判監3年9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