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09 DCCC778/2020 襲警

文件編號:

anti-elab-409

案件編號:

DCCC778/2020

控罪:

襲警

涉事日期 :

2019-07-14

涉事地點 :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於2020年2月至3月期間,四名被告合謀向三間尖沙咀勞力士經銷商詐騙,手法為利用被竊支票簿及偽造的銀行存款單收據,誘使店舖交出名貴手錶。被告1由被告2招攬,並受一名未現身 “Ken,” 指示,冒充一名所謂客戶的助理,於收到虛假匯豐及恒生銀行存單截圖並附上偽造的香港身份證相片後,前往三間店舖取走手錶。每次行動均被店舖職員揭發,發現款項為從被盜支票簿開出的支票,並帶有被告2的指模,最終被拒絕兌現。於旺角地鐵站進行受控送遞時,被告1將一個空錶盒交予被告2,雙方隨即被捕;被告3按被告4指示監察行動時,於附近被拘捕。搜查被告4的酒店房間後,發現0.45克冰毒及吸食器具,遂被控藥物管有罪。四名被告對各項指控均承認,而控方對被告3及4的部分指控則決定不予追究。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案(HKSAR v Ng Kwok Wing)中非巴里克合謀詐騙案的指引,以所涉金額($548,000; $279,000; $280,000)作為起點,再考量缺乏實際財務損失及各被告角色作出調整。

法庭衡量詐騙規模、各被告的角色和罪責、過往定罪、及時認罪、兩名青年被告的康復前景,以及威懾公眾利益。被告3和被告4於獲釋後再犯且有長期犯罪記錄,令其刑罰加重;而被告1和被告2均為21歲以下,具學習困難且有穩定就業,被視為適宜接受社區方案。

法庭強調對年輕犯罪者以康復為重而非監禁,承認其合作認罪及個人情況;同時對累犯成年被告施以監禁刑,以反映合謀詐騙的嚴重性並維護社會安全。

被告1(犯罪時年僅16歲)因三項合謀詐騙罪名,每項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2(犯罪時年19歲)因該三項罪名,每項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3就三項合謀詐騙罪名,被判總刑期24個月監禁。被告4被判總刑期22個月監禁,包括就合謀詐騙罪判處18個月,並就藥物管有罪及管有吸食器具罪名,分別判處8個月及3個月監禁,兩者同時執行(分別維持8個月及3個月),並與主刑大致連續執行,以體現刑罰整體性。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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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09
案件編號 DCCC778/2020
裁判官/法官 陳仲衡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襲警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7-14
涉事地點 沙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書指出,於2020年2月至3月期間,四名被告合謀向三間尖沙咀勞力士經銷商詐騙,手法為利用被竊支票簿及偽造的銀行存款單收據,誘使店舖交出名貴手錶。被告1由被告2招攬,並受一名未現身 “Ken,” 指示,冒充一名所謂客戶的助理,於收到虛假匯豐及恒生銀行存單截圖並附上偽造的香港身份證相片後,前往三間店舖取走手錶。每次行動均被店舖職員揭發,發現款項為從被盜支票簿開出的支票,並帶有被告2的指模,最終被拒絕兌現。於旺角地鐵站進行受控送遞時,被告1將一個空錶盒交予被告2,雙方隨即被捕;被告3按被告4指示監察行動時,於附近被拘捕。搜查被告4的酒店房間後,發現0.45克冰毒及吸食器具,遂被控藥物管有罪。四名被告對各項指控均承認,而控方對被告3及4的部分指控則決定不予追究。</p><p>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案(HKSAR v Ng Kwok Wing)中非巴里克合謀詐騙案的指引,以所涉金額($548,000; $279,000; $280,000)作為起點,再考量缺乏實際財務損失及各被告角色作出調整。</p><p>法庭衡量詐騙規模、各被告的角色和罪責、過往定罪、及時認罪、兩名青年被告的康復前景,以及威懾公眾利益。被告3和被告4於獲釋後再犯且有長期犯罪記錄,令其刑罰加重;而被告1和被告2均為21歲以下,具學習困難且有穩定就業,被視為適宜接受社區方案。</p><p>法庭強調對年輕犯罪者以康復為重而非監禁,承認其合作認罪及個人情況;同時對累犯成年被告施以監禁刑,以反映合謀詐騙的嚴重性並維護社會安全。</p><p>被告1(犯罪時年僅16歲)因三項合謀詐騙罪名,每項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2(犯罪時年19歲)因該三項罪名,每項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3就三項合謀詐騙罪名,被判總刑期24個月監禁。被告4被判總刑期22個月監禁,包括就合謀詐騙罪判處18個月,並就藥物管有罪及管有吸食器具罪名,分別判處8個月及3個月監禁,兩者同時執行(分別維持8個月及3個月),並與主刑大致連續執行,以體現刑罰整體性。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陳仲衡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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