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10 DCCC778/2020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文件編號:

anti-elab-410

案件編號:

DCCC778/20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涉事日期 :

2019-07-14

涉事地點 :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四名被告因涉嫌共謀詐騙,被控利用盜用的空白支票、偽造的存款收據及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影像,試圖在三間不同的專賣店購買勞力士手錶。被告1至3就三項共謀詐騙罪名認罪;被告4則就一項共謀詐騙罪以及非法持有危險藥物和吸食器具兩項罪名認罪。於2020年3月8日至9日期間,被告1在共謀者指示下,先後到訪各專賣店,自稱為授權買家助理,出示虛假現金存款單影像,顯示已將款項存入賣方戶口,惟當店員起疑後即離開。店方報警後,警方以空錶盒進行受控送遞,並於旺角港鐵站拘捕被告1及被告2,及在附近拘捕被告3;警方在被告3及被告4居住的酒店房間搜獲冰毒及吸食器具。被告的供詞、閉路電視片段及手機記錄相互印證其角色。法庭批准駁回部分被告的個別指控,並就其認罪的罪名繼續審理。

法庭採納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一案的量刑指引作非Barrick類詐騙的參考標準,並就涉案金額及並無實際損失調整起點刑期;同時參照既有判例(例如R v Law Sing [1996]及HKSAR v Tsang Ma-yeung [2010])針對毒品及用具罪行。

法官認為詐騙嚴重,儘管並無實際財務損失,仍須注意被告使用盜用支票、偽造文件及分工有序,但未針對弱勢群體。被告3及4在策劃及執行上同樣應受譴責,且被告3的罪行在出獄不久後即再犯,構成加刑情節。被告1及2均為21歲以下、案底清白且僅擔任次要運送角色,故強調其可塑性和感化。涉案毒品為少量冰毒及相關吸食器具。

法官認為對年輕『基層』人員(被告1及2)施以社區服務較為適切,以免影響其職業發展;對年長及累犯(被告3及4)則採取監禁方式。法官拒絕在共謀中進一步區分各人角色,根據Ng Kwok Wing框架視所有參與者為完全負責,並確保合併刑期的整體性。

被告1因三項共謀罪,每項判處160小時社區服務(共480小時)。被告2因三項共謀罪,每項判處200小時社區服務(共600小時)。被告3因三項共謀罪合併判處24個月監禁。被告4合併判處22個月監禁,其中18個月針對共謀詐騙罪,隨後4個月針對非法持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器具;兩項毒品相關罪則同時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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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10
案件編號 DCCC778/2020
裁判官/法官 陳仲衡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7-14
涉事地點 沙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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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四名被告因涉嫌共謀詐騙,被控利用盜用的空白支票、偽造的存款收據及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影像,試圖在三間不同的專賣店購買勞力士手錶。被告1至3就三項共謀詐騙罪名認罪;被告4則就一項共謀詐騙罪以及非法持有危險藥物和吸食器具兩項罪名認罪。於2020年3月8日至9日期間,被告1在共謀者指示下,先後到訪各專賣店,自稱為授權買家助理,出示虛假現金存款單影像,顯示已將款項存入賣方戶口,惟當店員起疑後即離開。店方報警後,警方以空錶盒進行受控送遞,並於旺角港鐵站拘捕被告1及被告2,及在附近拘捕被告3;警方在被告3及被告4居住的酒店房間搜獲冰毒及吸食器具。被告的供詞、閉路電視片段及手機記錄相互印證其角色。法庭批准駁回部分被告的個別指控,並就其認罪的罪名繼續審理。</p><p>法庭採納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一案的量刑指引作非Barrick類詐騙的參考標準,並就涉案金額及並無實際損失調整起點刑期;同時參照既有判例(例如R v Law Sing [1996]及HKSAR v Tsang Ma-yeung [2010])針對毒品及用具罪行。</p><p>法官認為詐騙嚴重,儘管並無實際財務損失,仍須注意被告使用盜用支票、偽造文件及分工有序,但未針對弱勢群體。被告3及4在策劃及執行上同樣應受譴責,且被告3的罪行在出獄不久後即再犯,構成加刑情節。被告1及2均為21歲以下、案底清白且僅擔任次要運送角色,故強調其可塑性和感化。涉案毒品為少量冰毒及相關吸食器具。</p><p>法官認為對年輕『基層』人員(被告1及2)施以社區服務較為適切,以免影響其職業發展;對年長及累犯(被告3及4)則採取監禁方式。法官拒絕在共謀中進一步區分各人角色,根據Ng Kwok Wing框架視所有參與者為完全負責,並確保合併刑期的整體性。</p><p>被告1因三項共謀罪,每項判處160小時社區服務(共480小時)。被告2因三項共謀罪,每項判處200小時社區服務(共600小時)。被告3因三項共謀罪合併判處24個月監禁。被告4合併判處22個月監禁,其中18個月針對共謀詐騙罪,隨後4個月針對非法持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器具;兩項毒品相關罪則同時執行。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陳仲衡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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