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D1至D4合謀詐騙尖沙咀三間高級鐘錶零售商,手法是透過多個WhatsApp帳戶及SIM卡,以被盜支票簿及偽造的銀行存款證明行騙。2020年2月17日,一本支票簿在一輛私家車內被盜。2020年3月,冒稱買家「Ken」的人士向快遞員(D1、D2)發送偽造的存款收據及香港身份證假相片,指示取貨Rolex手錶。被告D3負責監察並傳達指示,而被告D4則提供酒店房間用於打印偽造文件。在旺角地鐵站進行的受控投遞行動中,D1、D2及D3被捕,隨後搜查D3和D4的酒店房間,發現具罪證效力的電子證據及少量甲基安非他命連吸食器。D1至D3承認串謀詐騙罪,而D3和D4亦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工具罪。
法官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一案中有關串謀詐騙的量刑指引,並按涉案款額作出量刑:就企圖詐騙50萬港元,判處2年半監禁;就25萬港元,判處2年,並按比例作出調整。當多項控罪同時存在時,採用總體原則訂立合併刑期。關於藥物罪行,對管有甲基安非他命的起點刑期為12個月監禁,對管有吸食工具的起點刑期為4.5個月;並因被告及時認罪及安排並併或連續執行而給予減刑。
法院認為,雖然最終無實際財務損失,但鑑於涉案金額巨大及有組織地使用偽造身份文件,企圖詐騙屬嚴重罪行。加重因素包括D3在獲釋不久後再犯,以及被告廣泛的犯罪前科,尤其是D4。減刑因素包括所有被告及時認罪、D1及D2年輕且配合拘捕,以及D4的合作和悔意。法官亦考慮了阻嚇、年輕罪犯的感化及社區保護等量刑目標。
法官認為,無論角色差異,所有參與者均同樣應對詐騙負刑事責任,並強調對於年輕罪犯(D1、D2),感化應優先於監禁。法院考慮到他們的學習困難、穩定就業及職業前景,因而判處社區服務。至於D3和D4,因其有重大前科及涉藥罪行,認為為體現有組織詐騙及管有毒品的嚴重性,須予以監禁。
被告D3因三項串謀控罪獲判合共24個月監禁,以逐項連續刑期方式執行。被告D4獲判合共22個月監禁,其中18個月為串謀詐騙刑期,另加4個月藥物罪行刑期,部分刑期並行執行。被告D1就三項串謀控罪,分別被令進行各160小時社區服務。被告D2就三項串謀控罪,分別被令進行各200小時社區服務。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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