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12 DCCC778/2020 意圖傷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412

案件編號:

DCCC778/2020

控罪:

意圖傷人

涉事日期 :

2019-07-14

涉事地點 :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被告一至被告四因涉嫌串謀詐騙三項罪名而一同被起訴,罪行源於他們利用被盜支票(從受害人銀行賬戶開出)、偽造的存款收據及偽造身份證明文件,試圖在尖沙咀三間珠寶店購買昂貴的勞力士手錶。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受害人車窗被打破,支票簿被盜。二零二零年三月初,組織者(身份不明)的訊息令店舖人員誤以為已付足款項,但實際上使用的是失效支票。被告一在被告二及該組織者招募和指使下,分別到各店代一名虛構買家取貨,憑虛假的存款圖片及偽造身份證領取手錶。可疑的店員拒絕交收並通知警方。警方於旺角港鐵站進行受控送遞行動,當被告一及被告二按指示遞交空手錶盒時拘捕兩人。其後警方拘捕負責監察送遞的被告三,並在被告四的酒店房間搜獲證物,包括更多偽造文件、顯示集團聯繫的電子通訊紀錄,以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工具。被告一至被告三對詐騙罪名認罪,被告四則對一項詐騙罪及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的罪名認罪。量刑前評估建議對兩名年輕被告施以社會服務,對成年累犯則建議即時監禁。

法院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2008] 案的量刑指引作為靈活的準則,並根據涉案金額設立量刑起點——548,000港元判處2年半、約279,000至280,000港元判處2年——再考慮無實際損失及不同程度的責任作調整,並對21歲以下的罪犯遵循青少年量刑原則,重點在於康復。

被告三於獲釋後十日內再次犯罪;被告四則為累犯,且有多宗入室行竊及詐騙前科,故應提高量刑起點。涉案總金額雖然龐大,但受害人並無實際損失。因被告及時認罪而予以酌情。被告一及被告二年輕,為初犯低階從犯,並有學習困難及穩定的就業或培訓前景,被視為罪責最輕,適宜採用非監禁的康復措施。

法院視《吳國榮》指引為靈活準則,於高價值詐騙及累犯的嚴重性與年輕參與者的康復需要之間取得平衡。對於嚴重及累犯者採取監禁;量刑同時考慮涉案金額及前科;而對年輕、具悔意的低階從犯則施以社區處分。

被告一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每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被告二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每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被告三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合併判處24個月監禁,其中第二及第三項罪名各附加1個月,與首項罪名連續執行;被告四則就串謀詐騙罪判處18個月監禁,就兩項藥物罪連續判處額外4個月,並同時執行該兩項藥物罪期,以合併22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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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12
案件編號 DCCC778/2020
裁判官/法官 陳仲衡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意圖傷人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07-14
涉事地點 沙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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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書指出,被告一至被告四因涉嫌串謀詐騙三項罪名而一同被起訴,罪行源於他們利用被盜支票(從受害人銀行賬戶開出)、偽造的存款收據及偽造身份證明文件,試圖在尖沙咀三間珠寶店購買昂貴的勞力士手錶。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受害人車窗被打破,支票簿被盜。二零二零年三月初,組織者(身份不明)的訊息令店舖人員誤以為已付足款項,但實際上使用的是失效支票。被告一在被告二及該組織者招募和指使下,分別到各店代一名虛構買家取貨,憑虛假的存款圖片及偽造身份證領取手錶。可疑的店員拒絕交收並通知警方。警方於旺角港鐵站進行受控送遞行動,當被告一及被告二按指示遞交空手錶盒時拘捕兩人。其後警方拘捕負責監察送遞的被告三,並在被告四的酒店房間搜獲證物,包括更多偽造文件、顯示集團聯繫的電子通訊紀錄,以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及吸食工具。被告一至被告三對詐騙罪名認罪,被告四則對一項詐騙罪及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工具的罪名認罪。量刑前評估建議對兩名年輕被告施以社會服務,對成年累犯則建議即時監禁。</p><p>法院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2008] 案的量刑指引作為靈活的準則,並根據涉案金額設立量刑起點——548,000港元判處2年半、約279,000至280,000港元判處2年——再考慮無實際損失及不同程度的責任作調整,並對21歲以下的罪犯遵循青少年量刑原則,重點在於康復。</p><p>被告三於獲釋後十日內再次犯罪;被告四則為累犯,且有多宗入室行竊及詐騙前科,故應提高量刑起點。涉案總金額雖然龐大,但受害人並無實際損失。因被告及時認罪而予以酌情。被告一及被告二年輕,為初犯低階從犯,並有學習困難及穩定的就業或培訓前景,被視為罪責最輕,適宜採用非監禁的康復措施。</p><p>法院視《吳國榮》指引為靈活準則,於高價值詐騙及累犯的嚴重性與年輕參與者的康復需要之間取得平衡。對於嚴重及累犯者採取監禁;量刑同時考慮涉案金額及前科;而對年輕、具悔意的低階從犯則施以社區處分。</p><p>被告一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每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被告二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每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被告三就三項串謀詐騙罪名,合併判處24個月監禁,其中第二及第三項罪名各附加1個月,與首項罪名連續執行;被告四則就串謀詐騙罪判處18個月監禁,就兩項藥物罪連續判處額外4個月,並同時執行該兩項藥物罪期,以合併22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陳仲衡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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