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2日下午約15時在香港中文大學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人身穿黑衣、戴口罩或防毒面具,利用雨傘、水馬及雜物築路障與警方對峙。14時後人數增至逾百,15時08分開始向警防線推進,15時11分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演變為暴動。警方於15時24分驅散並拘捕四名被告。
依《公安條例》第19條對暴動罪、《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對非法集結中蒙面行為及《公安條例》第33條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定量。
基於被告於暴動期間的衣著裝備、行為舉止與影像及證供證明,認定第三、第四被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並無合理辯解;證據不足以證明第一、第二被告構成罪行。
認為控方影像與人證具累積效應,可作唯一合理推論;除個別證人外,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第三被告管有雷射筆之證物鏈存缺陷,不成立該罪。
本院裁定第一、第二被告暴動罪及相關控罪罪名不成立;第三、第四被告暴動罪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名成立;第三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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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起,逾百人於香港中文大學2號橋一帶聚集,身穿黑衣戴口罩,利用垃圾桶、水馬及雜物築路障,與警方對峙,構成非法集結。至下午約3時11分,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並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演變為暴動,至3時24分警方驅散並拘捕包括被告在內五人。庭上裁定第三及第四被告暴動罪名成立,第一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但三人違反禁止蒙面法罪名成立。
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區院上限7年;違反禁止蒙面法可處1年監禁及罰款25,000元。法官參考區院及高院多宗案例,確立暴動量刑基準介乎3年9至5年6個月不等,蒙面法量刑由罰款至2個月監禁。
暴動涉集體性嚴重暴力行為、使用汽油彈攻擊警務人員,對公眾安寧構成重大威脅,須予具阻嚇性刑罰;被告未獲認罪減刑,涉案行為隨時間累增;違反禁止蒙面法者於非法集結中遮蔽身分,意圖逃避追捕,加重量刑。
年輕及良好背景非減刑要素,公共利益及對同類事件之阻嚇遠勝更生需要;司法需維持量刑一致性,對集體暴力行為零容忍。
判詞裁定,第一被告因違反禁止蒙面法被判監禁2個月;第三被告因暴動罪及蒙面罪合併量刑,並同期執行,合共判處監禁4年6個月;第四被告因暴動罪及蒙面罪合併量刑,並同期執行,合共判處監禁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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