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5分起,中文大學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已有數十名黑衣蒙面人士非法集結,砌設路障與警方對峙;約15時08分起示威者推進警線並投擲汽油彈、磚塊等,15時11分演變為暴動,警方先後展示黑旗、橙旗及揚聲器警告,最終於15時24分發射催淚彈驅散,並拘捕本案四名被告。
依《公安條例》第19(1)條,暴動最高可處十年監禁;《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違例者最高可處一年監禁。
被告於暴動核心區域參與襲擊警方並隱匿身份,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須予重懲。
法官認為此類暴力行為對法治構成嚴重挑戰,必須以適當量刑遏制類似行動。
被告1及被告2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被告3及被告4暴動罪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成立;被告3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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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約百人在中文大學2號橋非法集結,並於下午3時11分演變為暴動,示威者推動路障並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攻擊警員。警方於3時24分驅散並拘捕4名被告,其中第一被告被定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三及第四被告另被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罪。
暴動罪最高監禁10年(區域法院7年);量刑考慮集體性暴力、參與人數、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及對公眾影響;禁蒙面法最高監禁1年,參酌蒙面者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行動的關聯性。
基於被告在暴動中的實際參與及暴力程度,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保障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因被告經審訊後判罪,未獲認罪減刑;年輕非減刑理由。
法庭須嚴懲集體性暴力,不因被告年輕或其他背景而輕扣刑罰,以彰顯法治並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第一被告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判監禁2個月;第三被告因參與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總刑期4年6個月;第四被告因參與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總刑期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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