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4 DCCC362/2020 蒙面

文件編號:

anti-elab-44

案件編號:

DCCC362/2020

控罪:

蒙面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2號橋及環迴東路聚集逾百名黑衣示威者,先以雨傘、雜物築路障與警方對峙,後向警方防線推進並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情勢由非法集結升級為暴動。警方於約15:24採取驅散行動,期間拘捕四名被告。被告一至四均被控暴動罪,並分別被加控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另被告三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經審訊、對比片段與證人證供,裁定部分被告罪名成立,部分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須證明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且被告參與;蒙面罪須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識別身分之蒙面物品,並排除合理辯解。

法庭認為被告三、被告四於暴動核心範圍逾13分鐘,身穿黑衣、配戴護目鏡、防毒面具及手套,並有向警方投擲雜物等行為,其行為與裝備特徵累積效應足以唯一合理推論其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中蒙面;被告一、被告二證供與錄像出現關鍵矛盾,且無足夠證據證明參與暴動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故罪名不成立。

法官認為控方證人除二、九號外誠實可靠;被告三、被告四辯解不足信,其稱醫療或純粹觀察現場之說法牽強,不足排除參與暴動事實。

被告一及被告二暴動罪及相關控罪不成立;被告三及被告四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被告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上午約11:25,被告等數十人在香港中文大學2號橋一帶聚集,身穿深色衣物、戴口罩或防毒面具,以大型垃圾桶、水馬及雨傘等築路障,與警方對峙並妨礙秩序。午後約3:08,示威者向防線推進,3:11非法集結升級為暴動,多人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阻斷交通要道並毀壞裝備。3:24警方驅散並拘捕五人,包括四名被告。經審訊,裁定被告三及被告四暴動罪成立,並裁定被告一、三、四違反禁止蒙面法;被告一、二的暴動罪名則不成立。

本案暴動罪部分,法庭確立了基準刑期為被告三4年6個月監禁、被告四3年9個月監禁;違反禁止蒙面法則分別確立基準刑期為被告一2個月、被告三6個月、被告四3個月監禁,並採取同期執行。

法庭考量暴動的預謀性、參與人數逾百、持續時間及使用汽油彈、磚塊等武器,需以具阻嚇性及保護公眾安全的刑罰;禁止蒙面法罪則因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藉口罩掩蓋身分,量刑向上調整。

法官認為維護公共秩序與執法安全須予嚴懲,年輕及良好背景不能抵銷群體性暴力的嚴重性,故需宣示法治並防止類似事件重演。

最終,第一被告被判監禁2個月,第三被告被判監禁4年6個月,第四被告被判監禁3年9個月,均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4
案件編號 DCCC362/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蒙面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2號橋及環迴東路聚集逾百名黑衣示威者,先以雨傘、雜物築路障與警方對峙,後向警方防線推進並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情勢由非法集結升級為暴動。警方於約15:24採取驅散行動,期間拘捕四名被告。被告一至四均被控暴動罪,並分別被加控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另被告三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經審訊、對比片段與證人證供,裁定部分被告罪名成立,部分不成立。</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須證明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且被告參與;蒙面罪須證明被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阻止識別身分之蒙面物品,並排除合理辯解。</p><p>法庭認為被告三、被告四於暴動核心範圍逾13分鐘,身穿黑衣、配戴護目鏡、防毒面具及手套,並有向警方投擲雜物等行為,其行為與裝備特徵累積效應足以唯一合理推論其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中蒙面;被告一、被告二證供與錄像出現關鍵矛盾,且無足夠證據證明參與暴動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故罪名不成立。</p><p>法官認為控方證人除二、九號外誠實可靠;被告三、被告四辯解不足信,其稱醫療或純粹觀察現場之說法牽強,不足排除參與暴動事實。</p><p>被告一及被告二暴動罪及相關控罪不成立;被告三及被告四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被告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上午約11:25,被告等數十人在香港中文大學2號橋一帶聚集,身穿深色衣物、戴口罩或防毒面具,以大型垃圾桶、水馬及雨傘等築路障,與警方對峙並妨礙秩序。午後約3:08,示威者向防線推進,3:11非法集結升級為暴動,多人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阻斷交通要道並毀壞裝備。3:24警方驅散並拘捕五人,包括四名被告。經審訊,裁定被告三及被告四暴動罪成立,並裁定被告一、三、四違反禁止蒙面法;被告一、二的暴動罪名則不成立。</p><p>本案暴動罪部分,法庭確立了基準刑期為被告三4年6個月監禁、被告四3年9個月監禁;違反禁止蒙面法則分別確立基準刑期為被告一2個月、被告三6個月、被告四3個月監禁,並採取同期執行。</p><p>法庭考量暴動的預謀性、參與人數逾百、持續時間及使用汽油彈、磚塊等武器,需以具阻嚇性及保護公眾安全的刑罰;禁止蒙面法罪則因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藉口罩掩蓋身分,量刑向上調整。</p><p>法官認為維護公共秩序與執法安全須予嚴懲,年輕及良好背景不能抵銷群體性暴力的嚴重性,故需宣示法治並防止類似事件重演。</p><p>最終,第一被告被判監禁2個月,第三被告被判監禁4年6個月,第四被告被判監禁3年9個月,均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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