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67 DCCC908/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467

案件編號:

DCCC908/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被告等人所租單位遭警方破門搜查,發現可製造汽油彈之原料、個人物品及大量示威裝備,並依串謀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兩項交替控罪起訴。五人於屋內被捕,第六被告因證據薄弱中段申請無罪釋放。辯方行使緘默權,法庭僅根據控方環境及間接證據審視是否構成串謀。

控方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間已有協議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包括合意、參與意圖及執行可能。

由於證據未能排除多種合理解釋,無法證明被告知情並同意製造或投擲汽油彈,亦不能證明曾協議使用暴力或擾亂秩序。

法庭強調須免於後見之明偏誤,須僅以被捕時之直觀環境證據推斷計劃存在,現有證據基礎薄弱,難以支持有罪判決。

經審酌所有證據,被告等六人所涉串謀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控方未能達到法律要求之證明標準,判決所有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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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67
案件編號 DCCC908/2019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被告等人所租單位遭警方破門搜查,發現可製造汽油彈之原料、個人物品及大量示威裝備,並依串謀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兩項交替控罪起訴。五人於屋內被捕,第六被告因證據薄弱中段申請無罪釋放。辯方行使緘默權,法庭僅根據控方環境及間接證據審視是否構成串謀。</p><p>控方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間已有協議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包括合意、參與意圖及執行可能。</p><p>由於證據未能排除多種合理解釋,無法證明被告知情並同意製造或投擲汽油彈,亦不能證明曾協議使用暴力或擾亂秩序。</p><p>法庭強調須免於後見之明偏誤,須僅以被捕時之直觀環境證據推斷計劃存在,現有證據基礎薄弱,難以支持有罪判決。</p><p>經審酌所有證據,被告等六人所涉串謀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控方未能達到法律要求之證明標準,判決所有被告無罪釋放。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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