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期間曾租用灣仔某座大廈9樓一單位,警方於10月1日凌晨持破門工具進入該處,當場拘捕五名在室內休息的被告,並於房間及其背囊內發現大量與示威行動相關之物資,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對講機、白電油、布條、空樽及各類防護裝備。控方據此提出串謀參與暴動及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之交替控罪,指被告間曾達成在示威期間投擲汽油彈並擾亂秩序之協議。被告均否認控罪並採取緘默,辯方主張該單位僅為示威者之物資及休憩站,用作避難及領取補給,質疑控方證據未能顯示實質串謀協議之內容與達成性,審訊僅依環境證供及有限直接證據裁斷。
控方須以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被告於被捕時已達成串謀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之協議。
法庭認為控方所依之環境證供及輔助證據存重大缺陷,電視閉路拍攝、人證物證及社交媒體訊息均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被告間有一致之串謀意向。
被告之裝備及單位用途均有合理解釋,證據未能證明被告知悉或同意使用汽油彈,更無法顯示被告間有共謀意向。
法庭裁定所有控罪及交替控罪均不成立,被告全獲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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