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69 DCCC908/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469

案件編號:

DCCC908/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凌晨,警方持破門工具突襲灣仔軒尼詩道一單位,拘捕於單位內睡覺的五名被告(第六被告不在場),並檢獲其背囊及各處堆放的防毒面具、對講機、布條、空樽、白電油等大量示威及汽油彈原材料。控方主張被告於9月28日至10月1日期間與不明人士串謀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並同意有人在示威期間製造及投擲汽油彈,六人均否認控罪,辯方援引證據不足及後見之明偏頗等抗辯,法庭僅能依據控方環境間接證據審理。

法庭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串謀要件,包括有協議、各被告參與並意圖執行協議,且不可依賴後見之明或對被捕後示威情況的推論;對閉路電視、社交媒體及物品來源之證據必須審視其可靠性和關聯性。

控方僅憑環境及間接證據推斷被告共謀,閉路電視影像不清、社交媒體訊息不具專家證供效力,購物單據及原材料有合法用途,多種合理解釋存在,未能排除其他人使用單位及物資之可能性,未證明被告間曾訂立具體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協議。

法官認為控方案情存重大疑點,不足以證明被告實際達成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之具體計劃,且各被告均具合法可能性,故不應因推測或偏頗而定罪。

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准予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69
案件編號 DCCC908/2019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凌晨,警方持破門工具突襲灣仔軒尼詩道一單位,拘捕於單位內睡覺的五名被告(第六被告不在場),並檢獲其背囊及各處堆放的防毒面具、對講機、布條、空樽、白電油等大量示威及汽油彈原材料。控方主張被告於9月28日至10月1日期間與不明人士串謀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並同意有人在示威期間製造及投擲汽油彈,六人均否認控罪,辯方援引證據不足及後見之明偏頗等抗辯,法庭僅能依據控方環境間接證據審理。</p><p>法庭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串謀要件,包括有協議、各被告參與並意圖執行協議,且不可依賴後見之明或對被捕後示威情況的推論;對閉路電視、社交媒體及物品來源之證據必須審視其可靠性和關聯性。</p><p>控方僅憑環境及間接證據推斷被告共謀,閉路電視影像不清、社交媒體訊息不具專家證供效力,購物單據及原材料有合法用途,多種合理解釋存在,未能排除其他人使用單位及物資之可能性,未證明被告間曾訂立具體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協議。</p><p>法官認為控方案情存重大疑點,不足以證明被告實際達成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之具體計劃,且各被告均具合法可能性,故不應因推測或偏頗而定罪。</p><p>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准予釋放。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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