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70 DCCC908/2019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470

案件編號:

DCCC908/2019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01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凌晨,警方破門入屋搜查灣仔一租住單位,當場扣查六名被告,其中五人正在房內睡覺,並在屋內及各被告背囊內檢獲大量被指與社會示威活動和製造汽油彈原材料相關的物品。控方以串謀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作交替罪名,稱被告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其他不詳人士合謀參與未來示威並同意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被告一律否認控罪,辯方選擇緘默,法庭僅以控方證據審理。

法庭須於被告有罪之控罪獲得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定;若存在任何合理懷疑,則應判定無罪。

法庭認為控方所提純屬環境證供,證物未能充分顯示被告間有意圖及協議投擲汽油彈或參與非法集結,且缺乏關鍵通話和閉路電視證據,證據多存合理替代可能性。

法官指出控方案情搖擺不定,無法排除被告僅提供物資和歇息之用途,亦未證明各被告間有具體協議,故基於證據不足,難以支持定罪。

被告人最終均被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法庭宣告無罪並即時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70
案件編號 DCCC908/2019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不成立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0-01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日凌晨,警方破門入屋搜查灣仔一租住單位,當場扣查六名被告,其中五人正在房內睡覺,並在屋內及各被告背囊內檢獲大量被指與社會示威活動和製造汽油彈原材料相關的物品。控方以串謀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作交替罪名,稱被告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其他不詳人士合謀參與未來示威並同意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被告一律否認控罪,辯方選擇緘默,法庭僅以控方證據審理。</p><p>法庭須於被告有罪之控罪獲得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定;若存在任何合理懷疑,則應判定無罪。</p><p>法庭認為控方所提純屬環境證供,證物未能充分顯示被告間有意圖及協議投擲汽油彈或參與非法集結,且缺乏關鍵通話和閉路電視證據,證據多存合理替代可能性。</p><p>法官指出控方案情搖擺不定,無法排除被告僅提供物資和歇息之用途,亦未證明各被告間有具體協議,故基於證據不足,難以支持定罪。</p><p>被告人最終均被裁定所有控罪不成立,法庭宣告無罪並即時釋放。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沈小民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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