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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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178/2020 |
裁判官/法官 | 練錦鴻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判刑 | 入勞教中心 |
涉事日期 | 2019-11-02 |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下午,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與二三十名身穿黑衣、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設置路障及擺放磚塊以阻塞交通。警員到場調查時,示威者四散,被告攜長柄雨傘、頭盔、手套及蒙面物品被捕,背囊內檢獲三個空玻璃酒瓶、兩對手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屬製造汽油彈通用原料。被告對非法集結及持有意圖摧毀財產之物品兩項控罪認罪。</p><p>法官援引《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確立的量刑框架,並參考高院黃之鋒案,認為非法集結等罪行基本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p><p>鑑於被告參與可破壞社會運作的非法集結並持有製造汽油彈物料,需施以阻嚇性刑罰;惟被告認罪、有悔意,且案發時僅16歲,背景報告顯示具改過潛質,故考慮改用勞教中心命令。</p><p>法官認為雖應對反社會行為嚴懲,但鑑於被告年輕具可塑性,其動機與案無關,勞教中心訓練既可懲處亦可幫助其建立合法觀念及社會適應能力。</p><p>被告最終獲裁定接受由懲教署署長建議的勞教中心訓練及教導命令,為期最高六個月,並將其已服拘禁時間納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