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74 DCCC178/2020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474

案件編號:

DCCC178/2020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19-11-02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下午,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與二三十名身穿黑衣、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設置路障及擺放磚塊以阻塞交通。警員到場調查時,示威者四散,被告攜長柄雨傘、頭盔、手套及蒙面物品被捕,背囊內檢獲三個空玻璃酒瓶、兩對手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屬製造汽油彈通用原料。被告對非法集結及持有意圖摧毀財產之物品兩項控罪認罪。

法官援引《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確立的量刑框架,並參考高院黃之鋒案,認為非法集結等罪行基本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鑑於被告參與可破壞社會運作的非法集結並持有製造汽油彈物料,需施以阻嚇性刑罰;惟被告認罪、有悔意,且案發時僅16歲,背景報告顯示具改過潛質,故考慮改用勞教中心命令。

法官認為雖應對反社會行為嚴懲,但鑑於被告年輕具可塑性,其動機與案無關,勞教中心訓練既可懲處亦可幫助其建立合法觀念及社會適應能力。

被告最終獲裁定接受由懲教署署長建議的勞教中心訓練及教導命令,為期最高六個月,並將其已服拘禁時間納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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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74
案件編號 DCCC178/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判刑 入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1-02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下午,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與二三十名身穿黑衣、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設置路障及擺放磚塊以阻塞交通。警員到場調查時,示威者四散,被告攜長柄雨傘、頭盔、手套及蒙面物品被捕,背囊內檢獲三個空玻璃酒瓶、兩對手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屬製造汽油彈通用原料。被告對非法集結及持有意圖摧毀財產之物品兩項控罪認罪。</p><p>法官援引《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確立的量刑框架,並參考高院黃之鋒案,認為非法集結等罪行基本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p><p>鑑於被告參與可破壞社會運作的非法集結並持有製造汽油彈物料,需施以阻嚇性刑罰;惟被告認罪、有悔意,且案發時僅16歲,背景報告顯示具改過潛質,故考慮改用勞教中心命令。</p><p>法官認為雖應對反社會行為嚴懲,但鑑於被告年輕具可塑性,其動機與案無關,勞教中心訓練既可懲處亦可幫助其建立合法觀念及社會適應能力。</p><p>被告最終獲裁定接受由懲教署署長建議的勞教中心訓練及教導命令,為期最高六個月,並將其已服拘禁時間納入抵扣。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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