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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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178/2020 |
裁判官/法官 | 練錦鴻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非法集結 |
判刑 | 入勞教中心 |
涉事日期 | 2019-11-02 |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與約二三十人穿黑衣、蒙面設置路障阻塞交通。警方在追截中於其背囊搜得空玻璃瓶、打火機燃料及手套等製造汽油彈用品。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及意圖損壞財產,對兩項罪名認罪,對使用蒙面罪不認並獲留檔不續檢。</p><p>根據上訴庭在相關判例中所訂量刑要素,考慮參與人數、統一服裝及蒙面掩身份、阻塞交通及攜帶可製造燃燒彈物品等因素,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第二控罪因情節同源,亦以18個月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p><p>被告認罪具悔意並節省司法資源;案發時僅16歲,具改過潛能,背景及懲教署報告建議適合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兼顧懲戒與教化功能。</p><p>非法集結及攜帶破壞性工具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財產安全,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回應;同時考慮年輕人可塑性,故著重教化機會。</p><p>被告獲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六個月之勞教處分,並已扣除其先前羈留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