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475 DCCC178/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475

案件編號:

DCCC178/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02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與約二三十人穿黑衣、蒙面設置路障阻塞交通。警方在追截中於其背囊搜得空玻璃瓶、打火機燃料及手套等製造汽油彈用品。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及意圖損壞財產,對兩項罪名認罪,對使用蒙面罪不認並獲留檔不續檢。

根據上訴庭在相關判例中所訂量刑要素,考慮參與人數、統一服裝及蒙面掩身份、阻塞交通及攜帶可製造燃燒彈物品等因素,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第二控罪因情節同源,亦以18個月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

被告認罪具悔意並節省司法資源;案發時僅16歲,具改過潛能,背景及懲教署報告建議適合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兼顧懲戒與教化功能。

非法集結及攜帶破壞性工具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財產安全,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回應;同時考慮年輕人可塑性,故著重教化機會。

被告獲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六個月之勞教處分,並已扣除其先前羈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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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475
案件編號 DCCC178/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入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1-02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與約二三十人穿黑衣、蒙面設置路障阻塞交通。警方在追截中於其背囊搜得空玻璃瓶、打火機燃料及手套等製造汽油彈用品。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及意圖損壞財產,對兩項罪名認罪,對使用蒙面罪不認並獲留檔不續檢。</p><p>根據上訴庭在相關判例中所訂量刑要素,考慮參與人數、統一服裝及蒙面掩身份、阻塞交通及攜帶可製造燃燒彈物品等因素,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第二控罪因情節同源,亦以18個月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p><p>被告認罪具悔意並節省司法資源;案發時僅16歲,具改過潛能,背景及懲教署報告建議適合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兼顧懲戒與教化功能。</p><p>非法集結及攜帶破壞性工具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財產安全,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回應;同時考慮年輕人可塑性,故著重教化機會。</p><p>被告獲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六個月之勞教處分,並已扣除其先前羈留期間。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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