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緣於2019年9月7日晚上約2155時,數十名示威者於港鐵沙田站非法集結並與鐵路警區警員對峙,其間第三被告使用電筒強光照射警員眼睛,隨後被警員追捕、制服並於控制室內被捕,警方於其背囊內檢獲兩支可致眼部受傷之雷射筆;閉路電視及八達通紀錄顯示兩名疑人(後為被告一、被告二)案發前後屢次出現,並於其身上及住所搜獲示威裝備;三被告於區域法院否認控罪,經審訊,法官根據警員證供、錄影片段及科學鑑證等,裁定三被告分別就暴動、襲警、抗拒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參照暴動、襲警、抗拒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之量刑指引與先例。
被告行為具組織性、並多次使用或持有危險物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執法程序,致警員受傷,須予以懲戒並具阻嚇作用。
證據充分確鑿,警員證供可靠,閉路電視及科學鑑證均支持控方主張;三被告行為嚴重且無悔意,應予重判。
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三被告人罪名成立,押後量刑,待另行宣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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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7日夜,沙田站數十示威者與鐵路警對峙,第三被告以電筒照射督察眼睛,引發追捕並激烈反抗,示威者隨即衝擊控制室大門,第一被告擲出金屬月餅盒、第二被告以雨傘阻門,並有示威者使用滅火器噴泡沫,警員施放胡椒噴霧後制服三人,搜出第三被告背囊藏兩支鐳射筆。
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條,參考上訴庭梁天琦案確立之十二項量刑因素,包括預謀、人數、暴力程度、持續及影響範圍,以維護公共秩序為標準。
本案暴動發生於交通要道,示威者集體使用雜物、強光並激烈抵抗警員,嚴重破壞秩序並危及警員安全,須予懲罰性及阻嚇性刑期。
法官指絕不容忍暴力傷警,雖被告背景良好,但違法行為仍須負責。
法庭判處:第一被告就暴動罪監禁3年8個月,襲警罪監禁3個月(其中1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3年9個月;第二被告就暴動罪監禁3年8個月;第三被告就抗拒執法罪監禁3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監禁9個月,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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