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56 DCCC434/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56

案件編號:

DCCC434/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約八時至十一時,在紅磡蕪湖街一帶,與逾百名示威者非法集結,投擲汽油彈、磚頭及以傘陣推進警方防線。行動期間警方曾多次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至晚十一時,示威者潰散,被告逃走時失平衡跌倒被捕。搜出其身穿防護裝備,背囊內有一袋波子及一袋索帶,手袖驗得微量易燃溶劑甲苯殘留。被告辯稱僅欲旁觀並不知背囊內物品用途,但其供詞與閉路電視畫面多處不符,法庭不予采納。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最高可處兩年監禁。

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並與大眾同行,配戴防護裝備且藏有可用以築路障及投擲的工具,行為明顯助長暴力衝擊,須予以嚴懲,以儆效尤。考量其無前科但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高。

法庭認為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被告證供前後矛盾且與錄影片段不符,其行為屬明顯參與暴動,應予定罪並從嚴量刑。

被告暴動罪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罪名成立,合併判處監禁兩年。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參與紅磡逾百人示威,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與磚塊,以傘陣及強光阻礙警務執行。警方推進驅散時,被告逃跑跌倒被捕,搜出防護裝備、索帶、玻璃彈珠及甲苯。錄影片段顯示其現場設路障並參與暴動,故被裁定暴動罪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立。

根據上訴法庭對暴動罪量刑指引,考量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程度、規模與持續時間、造成損害或傷亡、對公眾之威脅及滋擾、社會影響、犯案者角色及有無同時干犯其他罪行等因素。

涉案暴動逾百人參與、投擲汽油彈並設路障,持續逾三小時,起刑4.5年;考量被告無領導角色、無嚴重傷亡、認罪節省司法資源及無前科,減至3年9月;管有索帶及玻璃彈珠阻礙警務,酌定3月,與首罪同期執行。

法官認為被告雖無領導或造成人命傷亡,但其群體行為具高度危害,綜合其背景及認罪情節予以量刑。

被告就暴動罪判監3年9個月,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判監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最終刑期為3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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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56
案件編號 DCCC434/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理大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約八時至十一時,在紅磡蕪湖街一帶,與逾百名示威者非法集結,投擲汽油彈、磚頭及以傘陣推進警方防線。行動期間警方曾多次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至晚十一時,示威者潰散,被告逃走時失平衡跌倒被捕。搜出其身穿防護裝備,背囊內有一袋波子及一袋索帶,手袖驗得微量易燃溶劑甲苯殘留。被告辯稱僅欲旁觀並不知背囊內物品用途,但其供詞與閉路電視畫面多處不符,法庭不予采納。</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最高可處兩年監禁。</p><p>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並與大眾同行,配戴防護裝備且藏有可用以築路障及投擲的工具,行為明顯助長暴力衝擊,須予以嚴懲,以儆效尤。考量其無前科但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高。</p><p>法庭認為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被告證供前後矛盾且與錄影片段不符,其行為屬明顯參與暴動,應予定罪並從嚴量刑。</p><p>被告暴動罪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罪名成立,合併判處監禁兩年。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參與紅磡逾百人示威,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與磚塊,以傘陣及強光阻礙警務執行。警方推進驅散時,被告逃跑跌倒被捕,搜出防護裝備、索帶、玻璃彈珠及甲苯。錄影片段顯示其現場設路障並參與暴動,故被裁定暴動罪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立。</p><p>根據上訴法庭對暴動罪量刑指引,考量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武器及暴力程度、規模與持續時間、造成損害或傷亡、對公眾之威脅及滋擾、社會影響、犯案者角色及有無同時干犯其他罪行等因素。</p><p>涉案暴動逾百人參與、投擲汽油彈並設路障,持續逾三小時,起刑4.5年;考量被告無領導角色、無嚴重傷亡、認罪節省司法資源及無前科,減至3年9月;管有索帶及玻璃彈珠阻礙警務,酌定3月,與首罪同期執行。</p><p>法官認為被告雖無領導或造成人命傷亡,但其群體行為具高度危害,綜合其背景及認罪情節予以量刑。</p><p>被告就暴動罪判監3年9個月,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判監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最終刑期為3年9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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